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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规并积极改正,不予处罚! |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3168次 更新时间:2022/11/7 8:59:54 |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孙霞
本报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推动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不予处罚案。
2022年6月2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生产时,将新进的物料暂存在厂区西北侧、面积约75平方米的机制砂物料堆场,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苫盖,违反大气法相关规定。
鉴于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行为,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苫盖物料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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