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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全面放开落户条件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3048次 更新时间:2022/5/25 9:33:29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杨璐

  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发展的指示精神,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畅通人才和劳动力社会性流动渠道,激发我市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有序引导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户籍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实施积极的户籍政策。据悉,新政落地后,将有利于我市人口发展,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现有意愿落户的人员都有一条畅通的通道落户的目标。《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出台落户指南。原本市落户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从内容上来看,主要变化有以下几方面: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条件。调整前,各类人才落户有年龄条件。调整后,各类人才落户无年龄限制。

  全面放开就业创业人员落户条件。调整前,在我市就业创业人员需积分落户。调整后,取消积分落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我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均可落户。

  全面放开投靠落户条件。调整前,投靠落户有落户我市年限、年龄等条件。调整后,取消落户年限和年龄限制,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本市投靠落户。

  全面放开居住落户条件。调整前,在我市实际居住人员需积分落户。调整后,在我市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即可落户。

  《通知》具体内容: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可在本市落户。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在校生。

  (三)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在本市灵活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

  (五)经本市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

  (六)在本市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

  (七)在本市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

  

  二  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本市投靠落户。

  

  三  对本市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由迁入地派出所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四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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