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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
来源:大观新闻 点击数:2253次 更新时间:2022/4/14 8:57:57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2年3月11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绍旺2022年3月22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清理政府规章中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99号文件公布;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修改《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17年11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增强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二)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及其说明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可以组织听证会。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对部门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等材料由起草单位负责印刷,市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议题,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说明及参考资料,由起草单位负责印刷和报送。”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三、修改《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7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渔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修改为“市政府派出机关”。
(二)删去第十八条中的“通报批评”。



四、修改《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1年4月2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点击链接查看文件详情: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本条微信由大观新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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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小雨

美编:张强

校对:魏红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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