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晓晗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陈雨萌)日前,市市场监管局针对辽宁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攻坚行动中涉及的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置。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现发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连某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烤鱿鱼案
大连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烤鱿鱼,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烤鱿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例二: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油炸花生米案
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炸花生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例三: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大馒头案
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馒头,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大馒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生产涉案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以及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记录、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例四:大连某馅饼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案
大连某馅饼店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油炸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例五: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包子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包子铺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该包子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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