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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2171次 更新时间:2022/2/26 9:05:34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和《辽宁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大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此前,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自2022年3月1日起,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天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三、自2022年3月1日起,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方便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大连市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机构地点受案窗口联系电话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8B-5号0411-39973313中山区司法局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65号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65号0411-82207806西岗区司法局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610号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610号4楼0411-83718393沙河口区司法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3号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3号0411-84368685甘井子区司法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10号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10号0411-88159665旅顺口区司法局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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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向行政复议机构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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