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 叶明睿)日前,《大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检查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向科学化、法制化轨道迈出了坚实一步,为我市今后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法检查提供了科学的政策遵循和法理依据。同时也对被执行单位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限度的制度性保护,从制度设计环节规避了乱执法、乱作为现象的出现。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别划分作出了明确的分类,对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体系适用企业也作出明确说明。对生产经营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特点、固有风险、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将其划分为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
《办法》中对市本级和区市县(先导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也作出明确解释。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执法,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办法》中还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共13条内容,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企、廉洁透明的原则。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现场检查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执法程序和注意事项、执法手段和范围也都作出明确的界定,从顶层设计层面做到了科学执法,规避了以往个别案例中由于规章制度模糊不清导致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
《办法》指出,执法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权益保护,依法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执法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依法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电、民爆物品等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也从人性化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经营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关于印发《大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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