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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2939次 更新时间:2022/1/26 9:34:09

 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努力构建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严禁非法收购、运输、邮寄、代订代卖烟草制品。

    三、严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走私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变相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五、单位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构成犯罪的,或者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八、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我们衷心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卷烟打假打私打非,积极举报涉烟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对查证属实的案件线索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员奖励,举报电话:12313。

    特此通告。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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