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
一批新规将要施行
涉及房贷利率、电动自行车等
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
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据央行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浮动利率房贷,与除房贷之外的其余浮动利率贷款保持一致,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协商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同时,也可调整重定价周期。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六大商业银行31日发布公告,将从11月1日起,陆续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新的定价机制。
除了六大商业银行之外,其它商业银行近期也将陆续发布公告,明确新的个人房贷利率定价机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新的定价机制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统一调整存量房贷利率。
火车票不用再打印报销
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将在全国铁路推广全面数字化的客运电子发票服务,旅客办理境内铁路电子客票购票、退票、改签业务后,可通过铁路12306开具电子发票。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无有效认证证书
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清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将施行
为规范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目前规定的“备案主体”。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三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
国家标准11月起实施
《救灾帐篷 通用技术要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房屋建筑》《基层减灾能力评估技术规范》三项国家标准,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救灾帐篷 通用技术要求》明确了救灾帐篷的分类,规定了救灾帐篷的样式、构造、规格尺寸等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房屋建筑》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屋建筑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基层减灾能力评估技术规范》为开展基层综合减灾能力评估、提升基层风险治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5种证照电子、纸质同效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农业农村部本级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肥料登记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共5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制发上述5种电子证照的纸质证照。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资质认定条件细化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4号),该《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进一步细化了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对资质认定程序以及资质证书、资质变更与延续等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要求要求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将施行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
修订后的《地区性民间
习用药材管理办法》将实施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法》包括总则、标准管理、生产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5章30条,内容极大丰富。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制定总体要求,禁止无本地区习用历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证或者研究等情形的品种载入省级中药材标准。
《办法》不再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跨省使用实施审批,提出了跨省使用管理有关要求。
按照其规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原则上在产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使用,确有临床使用需求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追溯制度,确保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相关的中药饮片、制剂等可追溯。
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
管理办法》将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9章。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
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冷库低碳评价指标将实施
《冷库低碳评价指标》团体标准将从11月1日起实施。该团体标准,围绕整个冷库生命周期的减碳节点,从建筑与设计、制冷与控制、资源与节约等方面提出冷库减碳的关键评价指标,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和天然冷源,以及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冷库的运营效率。
符合要求再生铜铝原料
可自由进口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其中明确,符合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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