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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小区内险撞未拴绳犬只被打 打人者系公职人员,单位:已对其进行劝导和教育
来源:红星新闻 点击数:440次 更新时间:2024/9/27 10:28:44

近日,网友王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报料称,其家属王某某在小区中行车拐弯时,有未拴绳的柯基犬在路中间通过,其家属及时刹停车辆后下车,但被犬主人言语辱骂,并被扇了一巴掌。

王先生称,事后他得知,打人的犬主人系当地一单位的公职人员。

事发小区监控视频截图

据王先生介绍,事发时间为8月23日晚10点左右,王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一小区开车正常行驶,过一个90度的弯道时,有一对男女带着两只未栓绳的柯基犬行走,王某某看到其中一只犬挡在路中间遂及时停车。

车辆刹停后,男性犬主人拍打王某某的车辆引擎盖,称车速快未刹车,王某某从驾驶位下来理论,一旁的女性犬主人多次逼近他身体进行言语侮辱后,把他从驾驶门逼到车尾部后打了一巴掌,王某某未肢体接触过上述二人。

王先生称,随后王某某选择了报警。王先生提供的一份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显示,王某某于2024年8月23日报称的其被殴打一案,警方已立案。

另据小区监控显示,8月23日晚21时51分,上述犬主二人和两只未拴绳的柯基犬行走在小区内部道路上,其中一只柯基犬在道路中央,王某某开车转弯驶入该道路,与二人发生争执;另一段小区监控显示,上述女性犬主人对王某某有肢体上的推搡,并有扇巴掌的动作,王某某随后躺倒在地。

犬主人对王某某有肢体上的推搡,并有扇巴掌的动作

此外,王先生还称,事后他偶然得知,打人者系当地农业执法大队公职人员,其事发后未露过面,也未道歉,“我们不同意调解,等派出所处理完我们就起诉”。

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打人女子的工作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打人者确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事发后也对单位作出了说明,单位已经对打人者进行了劝导和教育。

“她遛狗的时候,对方车开的速度比较快,可能因为这个事情发生了一些争执,过程中有一些推搡和言语上的辱骂,她可能抬手就打了对方一巴掌。”该负责人称,这一事件辖区派出所正在进行处理,包括对被打者王某某也进行了伤情鉴定,结果显示不构成轻微伤。

红星新闻记者 李毅达

延伸阅读

未拴绳金毛犬扑向孕妇,3年才怀上的试管婴儿流产,犬主被判赔9万

孕妇被邻居家的狗吓到,试管婴儿流产

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41岁的颜女士怀孕快四个月,一天傍晚,她出门去驿站取快递,路过邻居家门口时,一只没拴绳的金毛犬突然窜出,并向她扑来。颜女士受到惊吓,后退的过程中腰部闪了一下,她立即感到腰部疼痛、下腹疼痛,于是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经了解,双方无过激行为,遂协商解决,纠纷平息。

相关就医记录显示,事发当天,颜女士前往医院就诊,并于事发次日至事发5日期间,因胎死宫内住院治疗。

颜女士在派出所的笔录显示:“他家的狗没拴绳,突然扑向我,把我吓得连忙后退。我的腰被闪到了……我怀孕快四个月,感觉肚子隐隐作痛,就报警了。到医院检查后,还是没有保住肚子里的孩子……我经过三年的试管婴儿疗程才怀上,非常不容易。现在流产了,我非常伤心。”

之后,颜女士将犬主李老伯(化名)告上法庭,表示自己经过3年多的努力才通过试管的方式怀孕,现在的事故结果不仅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损害,也对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颜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老伯赔偿医药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试管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总计为12万余元。庭后,颜女士自愿将诉请金额调整为9万元。

犬主辩称:怀试管婴儿孕妇不宜外出

庭审中,被告李老伯确认事发时他家的狗没有拴绳,但辩称其养的狗是导盲犬,不会咬人,并表示颜女士怀孕且是试管婴儿,应多在家休息,不宜外出走动。

李老伯还称,当天,他听到屋外有声音,出来后,就告知颜女士回家休息,但颜女士不听劝告又跑去报110,这一番跑动对身体肯定有影响,不知道颜女士是在何时何处流产了。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赔偿1万元,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此外,李老伯还申请对流产结果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研究院表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超出其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对该鉴定事项不予受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9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认为,李老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绳,系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对于李老伯抗辩孕妇应多在家休息,法院认为,对怀胎15周的孕妇而言,适量走动属于日常合理行为。颜女士在受惊吓后当日就医,次日早晨经检查已胎死宫内,法院认定颜女士因被狗惊吓致其流产,与李老伯未拴狗绳的违法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书提到,颜女士怀孕系通过试管方式,其费用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颜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试管婴儿怀孕,较正常受孕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且原告已41岁,流产必然对其造成较大精神痛苦,主张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老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女士损失9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李老伯负担。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图为网友的评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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