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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新版《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294次 更新时间:2024/9/16 13:03:56

本报讯(刘玉波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陈雨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管理,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新版《大连市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增了远程药学服务、专营乙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等内容;降低了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要求;调整了经营范围分类及表述;进一步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的简化办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降低药品零售企业运营成本,新版《实施细则》明确城镇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由经营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调整为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或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执业药师配备方面,规定申请经营范围仅含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至少配备执业中药师1名;2025年底前,乡镇所辖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履行执业药师职责。

新版《实施细则》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允许执业药师在总部开展远程审方和用药服务指导。超过10家连锁门店的,每增加10家门店,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药师。连锁总部设置远程药学服务中心应符合《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从事远程药学服务要求。

对申请开办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当日即可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仅经营精装单味中药饮片的,在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中药饮片(限精装单味)”,无须配备经营中药饮片的药斗等设施设备。

办理程序可以简化,比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市市场监管局简化办理程序,免予现场检查,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取消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10家数量限制。

为最大化满足公众用药需求,新版《实施细则》对于设置自动售药机等新业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明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可在经营场所按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进一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购药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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