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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市民称“祖传雕像”被骗走,警方追回后却移交博物馆?当地多方回应
来源:潇湘晨报 网易号 点击数:644次 更新时间:2024/7/30 12:16:54

家中两尊祖传雕像被骗后报警寻回,雕像被鉴定为明代三级铜佛像,后移交县博物馆,然而三十多年自家一直没有收到过相关补偿。近日,陕西洛南县市民俞先生向潇湘晨报晨视频报料热线反映此事。

7月29日,洛南县文旅局就此事回复潇湘晨报记者称,涉事两尊雕像,当初警方是作为打击文物倒卖案件收缴的物品移交,而且俞先生虽称是祖传,但经调查雕像原属于当地一家庙内,不应被视为俞先生家个人财产。

但俞先生仍有质疑,两尊雕像当时是被人骗走,并不存在交易,是否应该被定性为倒卖文物?此外,家中祖上照顾持有该两尊佛像的道人直至去世,并料理其后事,该两尊文物是否可以理解成道士给予家中的遗物?

对此,律师向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指出,文物倒卖必须有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的转让。如果文物确实是被骗走,将案件定性为文物倒卖犯罪,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当。

两尊雕像照片 受访者供图

当事人:邻乡人以治病为诱骗走家中两尊祖传雕像,报警后在该人家中找到

据俞先生叙述,自家有两尊奶奶那辈传下来的雕像,1989年11月许,一个附近县城的人从父亲手中将两尊雕像骗走。“我父亲当时一直生病,那人骗我父亲说带着这两尊雕像去‘拜九山’,可以把他的病治好。”

然而半年过去了杳无音信,家里便托人报警。派出所当天即在该人家中柜子将两尊雕像搜出。两尊雕像在派出所保留约半年后,被送至洛南县博物馆,经鉴定为明代三级铜佛像。

俞先生称,父亲在世期间曾多次向博物馆要回该两尊雕像,如若不返还也应给予补偿。自己这三十多年来也一直与多方沟通,追偿无果。

2024年7月初,俞先生称自己再次去洛南县文旅局询问此事,得到了局相关领导给予赔偿的允诺,然而此后再度变卦。

文旅局:警方将雕像作为收缴的涉案物品移交,没有补偿依据

7月29日,洛南县文旅局工作人员回复潇湘晨报记者称,局里对俞先生反映一事有过较详细的调查。

工作人员称,首先“祖传雕像”的说法就不准确,“雕像是庙上的,他家老人当初是在照看这个庙,然后老人的子女就认为这个东西就应该是他们家的。”

其次,雕像是警方办案时追回,该案被作为文物倒卖犯罪来处理。“那案件所涉及的财物,就划归国有,县公安局就把它们交给县博物馆作为收藏。”

工作人员还称,俞先生已反映过多次,7月初相关领导给予允诺,是因当时还未了解此事详细情况。“根据国家文物法规定,如果你私人持有文物,应该向国家报备,不能用于交易,若用于交易警方就会作为文物犯罪等相关性质案件处理。如果说他家是捐献,捐给博物馆,那我们也有给予奖励的合适理由。但两尊雕像是作为公安局收缴的涉案物品交给县博物馆,我们没有给予奖励的依据。”

一张俞先生收到的文旅局的回复,俞先生指出当初案件不存在交易 受访者供图

当事人质疑案件定性有误,警方回应

对此,俞先生存在诸多质疑。

关于两尊雕像所属,俞先生称上世纪30年代,持有该两尊雕像的道人四处流浪被家中祖上收留,直至去世,祖上照顾其多年并料理其后事,两尊雕像是否可以视为道人给予自家的遗物?俞先生还称,2010年反映此事时,警方有找到一名证人称该雕像属于道人,委托给自家保管,该说法与实际有出入。

关于案件性质,家人当初报警,是因雕像被他人骗走,追回后骗子也未被给予处罚,其间并不存在任何交易。为何案件会被定性为文物倒卖犯罪?

7月29日,潇湘晨报记者也就此事致电当年办理此案的石门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需咨询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清楚相关情况,将进行反馈。

律师:若文物确实被骗走,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当

7月29日,潇湘晨报记者随后也请律师详析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祖上传下来的文物是否可以被视为拥有所有权?若如俞先生所称照顾道人后,道人遗留的物品,是否可以认定俞先生家族拥有所有权?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律师称依据《文物保护法》条例,如果俞先生声称的雕像是家族祖上传下来的,理论上,可以被视为家族的私人财产

如果俞先生声称的雕像是家族祖上传下来的,理论上,可以被视为家族的私人财产。但需要证明雕像的来源是合法的,例如通过合法途径继承、购买或者赠与,如祖传记录、家族历史资料、证人证言等。

如果该雕像的所有权属于道人,俞先生家族确实照顾了道人,而道人将雕像作为遗物留给俞先生家族,俞先生也可能具有所有权。但需要证明俞先生家族确实长期照顾了道人,并且道人在去世前明确表示将雕像作为遗物留给俞先生家族。

二、当事人称雕像是被骗走的,如属实案件能定性为“文物倒卖”吗?

刘凯:文物倒卖必须有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的转让。如雕像是被骗走的,没有进行买卖或交换行为,将案件定性为文物倒卖犯罪,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

根据俞先生的描述,雕像是被人骗走的,并没有进行买卖或交换行为。如果案件中没有涉及交易行为,则不能适用“文物倒卖”的定性。如果雕像是作为诈骗行为的一部分被取走,案件应当按照诈骗罪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如未能充分调查雕像被取走的具体情况,可能导致定性错误。

三、当事人是否有维权空间,如何维权?按照文物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如果家中有文物,该如何处理?

刘凯:俞先生若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他能够对涉案雕像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果能的话,他是可以向相应公安机关要求进行返还的。他应该是向公安机关进行主张。

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等八种情形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如果私人持有文物,应当遵循《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处理。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文物,避免非法交易,并在需要时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确保文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果有意将文物捐赠或出借给博物馆或文化机构,应当与相关机构签订协议,以确保权益的保障和奖励的落实。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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