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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最新发布
来源:大观新闻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011次 更新时间:2024/7/24 10:38:30

 

2024年,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部署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此次选取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民生相关领域8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中山区某商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中山区某商店销售假酒的问题。经相关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2瓶五粮液、1瓶国窖1573、8瓶海之蓝、2瓶梦之蓝M6+、6瓶剑南春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9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既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也有助于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二

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1月,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发现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锅炉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从辽阳某机械有限公司采购安装一台有机热载体锅炉,投入使用前未经检验合格,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采购的锅炉从安装使用至案发,未对锅炉进行检验,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一方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是对安全底线的漠视。锅炉作为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无疑是在安全保障上埋下了巨大的隐患,随时可能引发意外事故,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反映出相关单位或个人安全意识的匮乏,为了一时的便利或经济利益,罔顾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这种短视行为是不可取的。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惩治。


案例三

沙河口区某便利店
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沙河口区某便利店发布虚假广告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店铺发布化妆品广告,宣称其店铺内销售的“萃诗梵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150ml/瓶”,具有防晒功能,实际该产品只是普通化妆品,不具备防晒或防紫外线功能,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理。


典型意义

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大销量,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诱导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甘井子区某建材五金商店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3月,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甘井子区某建材五金商店存在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液化气调压器问题。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压阀、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压阀、瓶装液化气调压器未封固可调节设定状态,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要求,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液化石油气中压阀5个、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压阀4个、瓶装液化气调压器6个,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国民经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消费者使用不合格的液化气调压器,易造成燃气泄漏,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依法严肃处理此类违法行为,对燃气相关产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五

大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
利用格式条款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反映大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合同违反有关规定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格式合同中写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的经营管理,所获收益用于物业管理”,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构成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利用格式条款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义务的条款屡见不鲜,特别是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公平,还会挤压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甚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依法严肃处理此类违法行为,引导市场交易双方秉持公平原则,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案例六

赵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从事生产经营熟肉制品和无照经营案


 

2024年1月,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一厂区院内有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熟肉制品生产。当事人赵某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该厂区院内从事熟肉制品生产加工,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熟肉制品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46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理。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健康证等证件,这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自身安全生产经营的保证。


案例七

薛某在化肥销售中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11月,庄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薛某销售的聚能生态掺混肥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购入16吨聚能生态掺混肥进行销售,该批次化肥经抽样检测钾、有效磷、总氮、总养分(N+P2O5+K2O)项目不符合GB/T2163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庄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8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资安全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重大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打击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持续释放执法办案震慑效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和粮食安全。


案例八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
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8日,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某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4盒“啵啵芝士泡芙”、13盒“原味奶贝蛋糕”均已超过保质期,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期食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惩治了不法商贩,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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