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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269次 更新时间:2024/5/16 12:12:50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的露天宗教造像,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露天宗教造像。具体说,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单体的造像,其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一类是指群体的造像,每尊虽高度(含基座)或长度未超过10米,但群体数量超过10尊。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条例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主体、地点、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主体。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修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要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地点。只能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程序。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拟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前,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环保、文物、旅游等部门的意见。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权限。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初审权,审批权在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即国家宗教事务局,其他部门无审批权限。

同时《宗教事务条例》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处罚明确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二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经审批同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三是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修建在寺观教堂外。

大连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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