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市现有8名驾驶人(具体见附表)符合上述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请符合上述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驾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大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大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公告作废。
如驾驶人提出异议的,可到大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或致电0411-86423162咨询。
附:发布关于注销涉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公告8人.pdf
大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