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地佐辛注射液。本文图片 受访者提供
因转卖自用镇痛管制药“地佐辛”给多名受疼痛困扰的病友,在安徽蚌埠生活的女子小夏被以“贩卖毒品”立案调查,此后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方公诉。
2024年4月30日,小夏收到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显示,她向师某、沈某、吕某等人出售价值18万余元的地佐辛,获利4万余元。
小夏的慢特病治疗证。
小夏不认同自己涉嫌非法经营罪。她向澎湃新闻称,自己从2014年患上强直性脊椎炎,该病无法根治,她长期使用地佐辛镇痛,2020年后,她加入相关病友社群,在审核对方病历后,转让了部分药物给受疼痛困扰的几位病友。她称,自己转让的价格和这些年来买进药物的均价是差不多的,且低于市场价,她是出于对病友处境的同情和对疼痛感同身受而转卖药物,未想通过这种方式牟利。
小夏在药商处买药的部分转账截图。
小夏的代理律师认为,小夏的行为属于病友互助,虽然当中有买有卖,但她并没有牟取非法利润,她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也就不属于非法经营。
患病女子转卖管制药给病友
小夏出生于1992年,在安徽蚌埠一所医院当护士,2014年患上强直性脊椎炎,2019年病情加重,时常因病痛整夜无法入睡,甚至生活无法自理,只能长期请病假。
情况稍好后,她重回工作岗位,但疼痛并未缓解。
小夏说,强直性脊椎炎属于自身免疫系统疾病,无法根治,只能通过止痛药控制痛感,延缓发展,尽量不发展为残疾。因过敏原因,她反复试用多种止痛药后,换用了地佐辛。
地佐辛是人工合成的强效阿片类镇痛药,临床常用于治疗术后痛、内脏及癌性疼痛,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
小夏说,地佐辛价格通常在100元到130元一支,对她来说,一支地佐辛能维持的止痛高峰在两个小时左右,到后来“5毫升一支的地佐辛,一天需要使用10支到20支”,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小夏说,自己用该药久了,会有耐药性,为了省钱,她选择从药商或个人处购买,价格在25到80余元一支不等。
2020年,小夏加入受疼痛困扰的网友们组建的社群,认识了一些病友,并转卖部分地佐辛给病友。
她回忆,其中一位病友是单亲妈妈,患有骨癌,一位是患子宫内膜癌的女子,另有一名买家,因手术意外导致胆管狭窄,反复发炎但是没法手术,她在医院帮该买家代为购买了地佐辛。在转卖药物之前,她均审核了对方的病历或“麻卡”(麻卡是晚期癌症患者领取麻醉药品的必要证明)。
小夏说,这些人是请求了她很多次,她才给(转卖),其间还免费送了一些药。她说,这些年她一共在药上花了超百万元,但没想过通过卖药的方式牟利,因为自己经历过那样的日子,觉得活着已经很不容易。
沈某是曾在小夏处买药的病友之一。
沈某告诉澎湃新闻,她患有子宫内膜癌,父母也是重病病人,她长期需要用此药镇痛。患病后,她的生活无法自理,家里卖掉房子租房居住,这几年都是靠亲戚朋友帮衬。
沈某说,自己正常用药是一次两支地佐辛,好的时候药效可以维持一天,后来能维持半天,再后来就说不准了,有爆发性疼痛的时候一天可能要打三次针。相对地佐辛,上医院打杜冷丁更便宜,但副作用很大,打完后时常全天陷入昏睡。
沈某说,在医院通过正规渠道开一次用量的地佐辛,价格在两三百左右,通过小夏买药,一次用药的价格大概是两支100元,或者不到100元。
沈某说,为了买到便宜的药,她曾被贴吧的网友骗光了最后的三千块钱,却没能拿到药。2021年,她因病痛剧烈,急需买药镇痛,但家里只有三百块,不够去医院,便尝试问了小夏买药的事情,还让小夏开视频验证,最后买了几盒药。此后零散又买了几次,总价在一万块钱左右。听说小夏的事情,沈某的感受很复杂。她说,小夏确实给了她便宜的药,对此她很感谢。
检方:被告人获利4万余元,涉非法经营罪
2023年2月17日,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决定对小夏贩卖毒品案立案调查。此后,小夏获悉,该案改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检察院。
安徽蚌埠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该案共涉及四名被告人,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翁某等4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于2023年3月28日向法院移送起诉。
经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小夏从被告人翁某、江某、张某伟 (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得地佐辛,后将获得的分地佐辛向师某、沈某、吕某等人进行出售18万余元,获利4万余元。
前述起诉书显示,2020年3月份至2022年9月份,被告人江某利用蚌埠某医院麻醉科便利条件,通过自己手术截留或从张某处获取地佐辛,后以每支45元价格售给小夏共计27万余元。事后,被告人江某向张某支付好处费共计 3.42 万元。
2021年,被告人翁某从他人处获得地佐辛,后以每支25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夏共计2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翁某主动到案;被告人张某退缴违法所得3.42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翁某、小夏、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江某、翁某、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该起诉书盖有龙子湖区检察院公章,落款日期为2024年3月1日。
不过,小夏并未认罪认罚。
她说,自己在转卖药物的时候本意不是为了获利,没想要赚钱。其次,自己对于起诉书上药品金额并不认可,认为存在重复认定的情况。
代理小夏一案的代理律师说,对于检方认定的‘非法’这一块他们没有异议,作为个人不具有买卖管制类精神药品的资质,但问题是,小夏行为到底算不算‘经营’行为?
该案代理律师说,小夏自身用药量很大,购药金额有一百多万元,购入药品的价格不均,有的很便宜,二三十块钱一盒,有的很贵,一百多块钱一盒,时间跨度有几年,代理律师把小夏从头到尾买药的总量和总的开销进行梳理,大致算出来小夏买药的平均金额,跟她卖药的价格没有太多差别。代理律师认为,小夏的行为属于病友互助,虽然当中有买有卖,但她并没有牟取非法利润,她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也就不属于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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