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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被罚22万采耳店主:开业十几天就关门,已负债希望不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易号 点击数:1585次 更新时间:2024/4/2 12:19:43

日前,四川宜宾一采耳店被当地卫健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遭罚22万元。

目前,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4月1日,采耳店店主李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她的店面去年开业没多久就没人举报,卫健部门调查后就关门不做了,现在自己打零工,还背负十几万的债,她希望最终的结果是卫健部门对她不罚款。

图为涉事店铺墙上的耳朵人体全息图

店主称“没想到和非法行医沾上边”

李女士说,此前她花了5万元加盟陕西某公司的品牌,开了一家采耳店,名字为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2023年3月正式开业,然而开业只有十几天,就收到投诉举报。李女士说,她也不清楚到底是谁举报的,“有人投诉我们不是加盟店”。3月22日,她的店铺被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展开调查,自此关门停止营业。

2023年6月19日,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单位自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处罚依据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当时我是积极配合调查,谁能想到会和非法行医沾上边。”李女士称,店里主要是对顾客进行采耳、按摩、疏通经络,“只是说对耳聋耳鸣有帮助”,没有提治疗什么的。在此过程中,是否用到相关仪器?她回应,有个疏通经络的仪器,“是电子产品,不是医疗器械”。

李女士说,对于“非法行医”的认定,她一直不予认可,更令她想不到的是罚款金额,对于罚款,她并没有按期缴纳。“自己不懂法,就觉得已经关门了”,李女士解释,此外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确实没钱缴”。

按照处罚决定书的通知,罚款需在15日内缴纳,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期间,李女士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2023年12月19日,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出催告书,除催缴此前的11.2万元罚没款,加处罚款11万元,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10日内履行。之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听证会前,李女士再次翻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健部门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按照当地卫健部门的认定,涉事店铺违法所得为2000元,但最终加上罚款和逾期未交加处的罚款,合计超过22万元。是否属于“小过重罚”,引发公众争议。

今年3月22日,翠屏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李女士在听证阶段的代理律师胡磊向南都记者提供了李女士的答辩词。

在事实认定上,李女士一方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非法行医”所得2000元,但根据微信支付记录,被认定接受了非法诊疗服务的顾客仅向李女士支付了500元,其余1500元的款项未支付。另一份在案的《咨询登记表》则注明当天拟收取顾客1930元。执法部门在没有客观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按照最高值以2000元作为违法所得金额进行罚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此外,李女士一方认为,他们究竟作出了哪些可能构成诊疗的活动,处罚决定书并没有明确认定。行政机关是怎么判断使用非管制医疗器械进行“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或与之区别的中医非医疗性“调理”,处罚决定也没有清楚认定和说明,不能达到违法事实清楚的标准。

3月31日晚,翠屏区卫生健康局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该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该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胡磊告诉南都记者,对于此事件,他认为应当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坚决打击非法医疗行为的同时,也要对当事人特别是基层弱势的当事人做好普法工作。

4月1日,李女士告诉南都记者,“今天法院通知我说强制执行撤销了”。她表示,今天可以拿到准予撤销裁定书,但这只是强制执行的部分,整个事情还没最终确定,还在等卫健部门的处理结果,“应该是还要重新审查我的案子”。

图为涉事门店(受访者供图)

李女士对南都记者表示,她的店铺已于2023年12月正式注销。包括“开店、房租、人工等成本”,关店后她背负十多万元的债,目前她在宜宾打零工。她认为自己的采耳店“开业没多久,也没造成伤害”,希望卫健部门对此事是“首犯不罚”,不对她进行罚款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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