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
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
将近期全市各地消防安全检查中
存在火灾隐患的10家单位进行曝光
以督促相关单位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金色阳光韩式休闲酒店
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民政街246号的金色阳光韩式休闲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水泵房1号稳压泵无法正常工作,二层东侧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层东南侧防火门被拆除,存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三层东南侧疏散楼梯间设置衣柜占用疏散通道,四层楼梯间堆放杂物,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三层、四层南侧楼梯间窗户设置不可开启铁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金色阳光韩式休闲酒店合并执行罚款22250元。
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执法人员对位于邻海园34号楼的揽海名誉小区进行核查中发现,该楼室内消火栓管网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元。
旅顺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处
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旅顺口区五一路30号的旅顺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处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2号店铺门前私拉乱接电线,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管理》(GBT40248-2021)7.8.2.d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22号店铺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300元。
大连君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州区先进街道八里村丘(地)号35-1128-1的大连君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四层室内消火栓被上锁,无法正常使用。存在圈占消火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5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丫米线排骨米饭店
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长兴岛经济区景杭路翠岛经典小区14-4号的二丫米线排骨米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厨房顶棚使用塑料扣板吊顶,属于可燃材料装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4.0.11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二丫米线排骨米饭店一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
美添惠百货店
执法人员对位于普兰店区振兴街192号的美添惠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西侧安全出口被杂物堵塞,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美添惠百货店经营者罚款500元。
意轩网吧
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新联路79号的意轩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疏散指示标志灯处于停用状态,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第6.2.1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500元。
金浪莎休闲酒店
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海洋委阳光海岸小区13号1层1号、2层1号、3层1号、4层1号的金浪莎休闲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存在故障和屏蔽;2、3层休息室疏散走道一处墙壁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金浪莎休闲酒店罚款5050元。
张浩生鲜百货超市
执法人员对位于金石滩王仔假日5号楼4#的张浩生鲜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北侧安全出口严重堵塞且不能当场整改,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浩生鲜百货超市经营者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浩生鲜百货超市予以临时查封。
新鑫欣源娱乐城
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80号的新鑫欣源娱乐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南侧疏散通道上有一处疏散指示标志被员工搬运货品时将其损坏,且未及时维修更换,存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该员工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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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陈紫璇
资料: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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