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京东集团:京东诉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一审胜诉)
12月29日,京东集团发布关于京东诉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一审胜诉的声明。全文如下:
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我们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感谢社会各界对京东维护自身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支持!
图为京东总部大楼 图片来自网络
此次判决不仅是京东反抗“二选一”垄断行为的一次公正裁决,更是以法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标志性时刻,也将是中国反垄断法治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品牌、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削弱了市场发展的创新和活力。从2017年京东为反抗“二选一”垄断发起的诉讼,到2023年京东采销打破“超级主播价格垄断”的行业潜规则,京东始终为品牌和商家谋发展、为消费者争低价。此次判决极大地鼓舞了京东始终坚守正道成功的商业信仰,我们将以更坚定的信心投身到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去。
延伸阅读
京东诉阿里一审获赔10亿 反垄断损害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12月29日,据“京东黑板报”微信公号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天猫、阿里“二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里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针对这起诉讼,阿里方面回应南都记者称,“已获悉此消息,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起官司自2017年发起,中途历经两年的管辖权之争。在诉讼标的上也有变化,最初京东提出的索赔金额为10亿,后调整到60亿。
电商“二选一”诉讼迎来进展:京东获赔10亿
本案始于2017年11月,京东向北京高院起诉天猫称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商家实施“二选一”,彼时索赔人民币10亿元。
京东诉称,2013年以来天猫方面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十一”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即“二选一”行为)。
阿里方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则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阿里认为,一审法院并非本案被告(即阿里方面)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京东MALL开业举办的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
双方就管辖权异议问题纠缠两年之久,直到2019年7月最高院二审认定,北京市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地,北京高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院公开裁定书显示,阿卡邦、万家帘品、Chemist Warehouse以及Discovery Expedition等品牌均牵涉其中。
随着管辖权的落地,本案正式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据南都记者了解,2022年11月24日至26日期间,北京高院对本案正式开庭组织质证,京东和阿里方面均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
时隔一年多,这起备受瞩目的电商领域“二选一”诉讼案件一审结果出炉:京东获赔10亿元。
京东在对外公报中写道,“此次判决不仅是京东反抗‘二选一’垄断行为的一次公正裁决,更是以法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标志性时刻,也将是中国反垄断法治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反垄断损害赔偿计算:看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南都记者从多名知情人士处获悉,本案的索赔金额从原先的10亿元调整为60亿元。从一审结果看,法院并未完全支持京东方面的诉请。不过10亿元的赔偿数额,亦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在反垄断诉讼中,原告一般需要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且证明自己因被诉垄断行为而受到了损失。最后一步,即反垄断损害赔偿的计算及其证明,一直备受关注。
目前尚不得知这笔高达10亿元的赔偿数额,究竟如何计算得出。结合此前的多起反垄断诉讼案例,南都记者发现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重点关注被诉垄断行为前后情况。
图为杭州阿里巴巴园区
比如上海韩泰轮胎案的一审判决书提到,反垄断法意义上垄断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是在比较有垄断行为和无垄断行为对市场不同影响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市场参与者计算其在有垄断行为状态下遭受的财产损失。通常,对于消费者是指因垄断行为导致消费量下降、价格上升而产生的福利损失,对于经营者则是因为垄断行为导致交易机会减少、利润减少而产生的福利损失。
也就是说,反垄断诉讼的损害赔偿不仅要计算被诉垄断行为实施期间所受到的直接损失,还要假设在没有垄断行为的情况下推算原本可获得的利益。
根据2022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45条也拟规定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减少的可得利益。
该条还指出,确定损害赔偿可以参考的因素,包括被诉垄断行为实施之前或者结束以后,与实施期间的相关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等。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182.28亿元的罚款。在本案中,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后继反垄断诉讼如何衔接——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认定的事实有哪些被法院采信,执法机构的办案材料是否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等等,也值得后续关注。
截至目前,阿里和京东方面均未对是否就该案提起上诉,作出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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