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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冬春火灾防控通告
来源:瓦房店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741次 更新时间:2023/12/19 9:52:37

 


为全面加强我市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冬春火灾防控时间阶段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元旦、春节、元宵节和全国“两会”期间,为重点防控特殊时期。

二、火灾防控重点内容

主要针对农业烧荒、祭祀活动、动火作业、电气线路敷设四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一)农业烧荒。做到“五不烧”,即指未报备不烧;未设置好防火带不烧;风力大(五级及以上)气象条件不佳不烧;未做好灭火准备措施不烧;无人看守不烧。现场监护人员待焚烧熄灭10分钟后,检查无复燃可能性方可离开。

(二)祭祀活动。在重要祭祀时间节点,周边单位、农户加强值守,采取打隔离线、防火带,清除果园荒草等措施,提前清除可燃物和火势蔓延途径,遏制因上坟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的果园和农作物火灾。

(三)动火作业。做到“五严禁”,严禁在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焊接作业;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火、动焊作业;严禁未经审批动火动焊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工切割作业;严禁未落实安全措施动火、动焊作业。

(四)电气线路敷设。涉及农业大棚、电动自行车和居民用电的电线绝缘层老化、接驳施工不规范、超负荷使用情况的电气线路,要及时更换,防微杜渐。

三、适用法律规定

(一)违反上述要求进行农业烧荒、违规动火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二)对农业烧荒、用火不慎、违规动火作业等原因导致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放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火警电话:119

特此通告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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