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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4家企业被罚
来源:大观新闻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713次 更新时间:2023/12/19 9:42:5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要求,按照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督办和查处力度,充分发动群众力量,举报突出问题隐患,合力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现从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4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朝阳某冶金企业瞒报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朝阳某冶金企业瞒报1起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举报后,鉴于该举报内容线索清晰,举报人提供的部分证据明确,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立即组成举报核查工作组赴事发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2年12月,朝阳某冶金企业发生一起中毒窒息瞒报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确认该举报情况属实。事故发生后,发包单位和承租单位均未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发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99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承租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依法对发包单位、承租单位3人处罚款,对发包单位、属地监管部门等3名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案例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某冶金企业一般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本溪某冶金企业瞒报1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举报后,鉴于该举报内容线索清晰,举报人提供的部分证据明确,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立即组成举报核查工作组赴事发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3年1月,本溪某冶金企业作业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发包单位已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该部门认为是意外事件未进行处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立即责成属地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冶金企业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租单位为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对职工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隐患排查工作不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护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完善,安全设备安装不齐全。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承租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发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责任人追责情况:依法对承租单位3名主要负责人并处罚款,对承租单位、发包单位及属地监管部门等15名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案例三:阜新市彰武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彰武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不给工人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隐患问题。彰武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某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彰武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千元。


案例四: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尾矿运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反映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葫芦岛某尾矿运营有限公司尾矿库现场滩面被挖,有车辆进出痕迹,疑似将尾砂外运。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库区右傍山处有一条临时道路,库区滩面(左、右两侧)低于近水线,私自进行尾矿回采。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第二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8号)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尾矿运营有限公司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省应急厅提示广大市民,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请拨打12350或12345或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举报;跨市、涉中央驻辽和省属企业的,可拨打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局电话024-86912876举报(工作时间)。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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