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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交警足浴店殴打残疾服务员 一审获刑两年六个月
来源:华商网 搜狐 点击数:1421次 更新时间:2023/12/11 12:17:11

原标题:醉酒交警足浴店殴打残疾服务员 一审获刑两年六个月

8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独家报道“商洛一醉酒交警足浴店殴打智力残疾服务员,9个月无结果”一事引发了广泛关注。12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受害方家属处了解到,当地一审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打人者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

新闻回顾:醉酒男子足浴店殴打智力残疾服务员

30岁的宋某系智力残疾人士,在陕西商洛一家足浴城干一些端水倒水的活,依靠每月工资1000多元维持生计,工作已有5年时间。“2022年11月12日晚上10点左右,一名喝酒的客人在店内包间与洗脚工作人员起了争执,宋某当时刚好在包间外。洗脚工离开后,这名喝酒的客人把气发在宋某身上,上去就是拳打脚踢。”宋某的家人说。

宋某家人此前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是该足浴店一处走廊监控拍摄,在足浴店某包间内一名身穿黑色工装的女子和一男性顾客从包间内前后脚走出,男子走起路来晃晃悠悠似乎是饮了酒,两人像是在楼道内争吵。宋某闻讯来到这里,在不远处站着观察。四五秒后,这名男性顾客转身对着宋某腹部打了几拳,宋某后退着倒地。另一处监控显示,宋某倒地后,这名顾客并未停止殴打,而是向倒地的宋某猛踹数脚。殴打持续10余秒后,被闻讯赶来的几人劝阻。

整个视频过程中,宋某没有任何自卫、反抗动作。经家属多方打听了解到,打人者赵某系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

>>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引起重视,商洛公安表态绝不姑息

事发后,宋某被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外伤性头疼,随后住院治疗。伤情鉴定报告为轻伤二级。

今年2月18日,宋某拿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赵某故意伤害一案,我局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现立案侦查。”落款为丹凤县公安局。

宋某家属并不认可“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4月18日宋某拿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宋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8月底,宋某家属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求助,称距事发过去9个月,虽然已经立案但迟迟没有进展,当事民警仍在车管所工作。

华商报大风新闻介入采访后,8月27日商洛市车管所的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赵某确实是我单位的人。事情发生后,很早就把赵某的警服和警官证收回,停止执行职务。”

对于宋某家属质疑为何赵某仍在车管所工作、公示栏中仍有他的照片,这位负责人解释:“车管所廉政公示栏中的照片一直还在,此外停止执行职务不是他就不用到单位来。”

8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独家揭露该事件后引发各方关注。商洛公安对此回应称:“我局已成立由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针对涉案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相关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2月24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8月31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赵某被依法执行逮捕。

>>当事民警庭审辩称:事发时喝醉了,什么都记不起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9月5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当日参加婚宴,在金山国际酒店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赵某与另二人在该酒店足浴部洗脚。赵某洗脚中途坐立不安,称其要出去并离开包间,在通道无故对足浴部员工宋某实施殴打。赵某先后用拳头在宋某肚子、胸口、头部各打了一拳,将宋某打倒在地,又朝其头部、脖子踢了三脚,因宋某用手臂抱头阻挡,全部踢在了其右臂上,赵某又挥拳朝宋某头部、背部多次击打,在足浴店承包人李某阻挡时手指对方进行谩骂,后被赵某同行数人挡开。经鉴定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赵某解释称,当日下午参加喜宴饮酒,饭后朋友提议前去足浴放松,随后他们一行四五人前往事发足浴店。他称自己之前喝醉了,在足浴店发生的事情已经记不起来。后通过公安机关播放的监控视频才知道自己打了人。事后安排家属看望伤者,积极善后。

>>一审法院判决:赵某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判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

法院认为,赵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该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无事生非,客观上表现为不分对象、不顾场合、不计后果的殴打行为,在侵害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该行为虽发生在疫情期间人流量相对不大的足浴经营场所,但侵害了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身体安全。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地点等因素,足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经出示监控视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垫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辩护人认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犯罪对象为残疾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虽有悔罪表现,但犯罪情节恶劣,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受害者家属介绍,针对民事赔偿,目前还在走法律程序,暂未开庭审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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