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仰山
11月21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函,要求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自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后,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生鲜灯”。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市部分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固定场所内,仍不同程度存在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此,市市场监管局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在用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照明等设施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仍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更换;《办法》施行后,一律停止使用。
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生鲜灯”;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环境、条件、行为等进行检查,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正式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生鲜灯”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解释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食用农产品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食品安全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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