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媒体报道
 
“马拉松”式诉讼讨要工程款,经省检抗诉后获胜诉,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红星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763次 更新时间:2023/10/16 9:28:34
52岁的张先国尽管离开家乡多年,但乡音未改。2002年,张先国全家从重庆迁徙到淄博。他开过饭店、干过工地,此后他当上了包工头,带领一帮移民老乡在淄博干起了工程项目。 2017年,张先国领着工人们参与到一个名为“广青机器人项目”的施工建设中。后来,该项目因为资金等问题停工,张先国垫付投入施工的大量工程款被拖欠。为了讨回工程款,张先国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已停工的广青机器人项目

然而,自他2019年提起诉讼后,该案经历漫长的“马拉松”式审判。张先国不认可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被驳回;他申请再审,被驳回。最后,他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高院提起抗诉。山东高院指令淄博中院再审后,张先国终于获得了判决支付645万余元劳务费及相应利息的结果。

然而,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张先国时至今日依然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务费。拿到改判的判决书后,张先国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他认为,是一审法院及法官的过失,导致其陷入漫漫诉讼维权之路。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赔偿申请已被淄博中院受理。今年9月,淄博中院已举行听证。日前,红星新闻记者分别联系了张店区法院和淄博中院,但未能和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开工仅仅3个多月后,项目停工烂尾

2017年1月18日,淄博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2017年市重大项目名单的通知》(淄政字〔2017〕3号),文件内容显示: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17年市重大项目330个,总投资296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026亿元。其中位列191位的,是“淄博广青机器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青公司)工业自动化机器人项目。另据淄博市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文件显示,广青机器人项目总投资11508万元,规划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年组装工业自动化机器人5000台。

▲已停工烂尾的广青机器人项目

2017年4月,广青公司与山东华业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签定了《广青机器人生产车间、办公楼施工协议书》,广青公司代表杨光营和华业国建时任项目经理范明峰分别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协议约定,工程造价暂定6000万元,华业公司垫资承包施工。2017年5月1日开工,2018年4月30日竣工,总工期365天。

2017年5月4日,范明峰以华业国建名义与张先国签订劳务合同,将一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张先国。

据《劳务合同书》约定,张先国为“广青机器人科研楼、钢构生产车间、办公楼”工程提供劳务,科研楼、办公楼按结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40元,钢构生产车间每平方米162元,付款方式为正负零以上六层完成后,付完成工程量的60%,主体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80%,主体工程竣工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项目开工仅仅3个多月后,承包方华业公司就向广青公司发出了“停工通知”,拟定于2017年8月25日全面停工。华业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资金准备不充分,资金链暂时断裂,工程施工中材料供应不上”。

此后,虽经过地方政府的协调,广青公司还另与华业国建签署补充协议,但广青机器人项目还是以停工烂尾告终。张先国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当年参与广青机器人项目施工,已经支付了大量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当时垫了300来万,现在还欠外面近两百万的外债。”

据2018年6月18日范明峰为张先国出具“广青机器人项目张先国工程量确认单”,确认涉案展销中心、钢结构厂房、科研楼、2017年误工费、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159万余元。张先国介绍,华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645万余元未能支付。

“马拉松”式诉讼讨要工程款,经省检抗诉后终获胜诉

在多方讨要无果后,2019年2月,张先国一纸诉状将华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工程款645万余元及利息。随后,他将范明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审理,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认定,根据2018年6月18日范明峰为张先国出具“广青机器人项目张先国工程量确认单”,确认费用共计1159万余元。但至审理时,尚欠张先国645万余元。

张店区法院认为,从张先国与范明峰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及工程量确认单内容可以看出,张先国为范明峰提供劳务服务,张先国与范明峰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张先国只能要求范明峰承担责任,张先国诉求被告华业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故判决范明峰给付张先国645万余元及利息。

但是张先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淄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华业公司逃避了付款责任,由不具备偿还能力的范明峰承担责任,相当于我讨要的工程款被打了白条!”张先国表示。

此后,张先国申诉到山东省检察院。他申诉称,庭审质证过程中,华业公司出具的是“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但最后在案卷中,证据变成了“工程承包合同”,“内部”俩字没了,而且法官对范明峰以华业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与张先国签订劳务合同在先,以个人身份与华业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在后的事实也有意忽略。

2022年6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山东省检察院认为,淄博中院做出的终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理由是:在签订劳务合同之前,华业公司已与广青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由华业公司承包广青机器人项目,范明峰作为乙方华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华业公司还专门就广青机器人项目向范明峰出具聘用书,聘用范明峰为广青机器人项目的执行项目经理。张先国基于对足以表明范明峰身份的协议、聘书的信任,与范明峰以“山东华业国建建筑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名义签订劳务合同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虽由张先国向范明峰交纳保证金,但同样华业公司也向张先国转账支付100万元劳务费。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张先国有理由相信范明峰以华业公司第八项目部名义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的行为系代华业公司而为,范明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责任应由华业公司承担。

山东省检察院还认为,华业公司与范明峰在案涉工程的对外债务诉讼中,均作出了相反的陈述,客观上发生了不同的民事判决对因案涉工程发生的债务判令不同主体负担的后果,目前无法在其二者之间的工程款债权作出分配处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华业公司与范明峰均对工程有所投入,基于此,更能印证范明峰在与张先国签订劳务合同时,对外具有代表华业公司的特征,张先国基于对该表征的信任,签订合同进行劳务施工、结算,其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裁定,指令淄博中院再审。

法庭上,张先国申诉请求改判由范明峰与华业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劳务费及工程款645万余元及利息。范明峰则称,自己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华业公司承担。

淄博中院再审认定,范明峰具有华业公司项目经理的外观特征,张先国有理由相信范明峰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等行为系代表华业公司,范明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相应责任应由华业公司承担。

“本案系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适用法律有误”,淄博中院的再审判决书中写道。而张先国则称,再审提交的证据在此前的庭审中均已提交。

2023年3月30日,淄博中院再审改判华业公司支付张先国劳务费645万余元及利息。

申请国家赔偿,目前法院已受理

拿到改判判决书后,张先国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他表示,该案一审时,张店区法院主审法官一再要求他追加范明峰为被告,而不采信自己的意见及证据,导致一审诉讼结果错误。为了讨回劳动所得,他不得不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在此期间,不能正常工作,没有经济收入,身心受到巨大的压力和打击。

张先国要求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向他赔偿包括直接利息损失、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242万余元。同时,在法院做出赔偿决定后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张先国的国家赔偿申请被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以“案件系因出现新证据而导致改判,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院法官的审判行为违法”等理由驳回后,日前,国家赔偿申请被淄博中院受理。

据悉,9月19日,淄博中院已对张先国的国家赔偿申请举行听证,目前,该国家赔偿申请淄博中院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张先国的国家赔偿申请被淄博中院受理

律师说法

民事案件可申请国家赔偿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国家机关依法对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因此,当事人在经历了“马拉松”式讨要工程款、经省检抗诉后终获胜诉的情况下,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弥补损失。

付建表示,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国家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国家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的申请和赔偿决定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付建表示,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并且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国家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时,也需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对于本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永兴律师表示,可能在大部分人的意识里,国家赔偿只存在刑事案件中,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只要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因此,本案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编辑郭庄 责任编辑 魏孔明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骗子“工作笔记”曝光,这些“暗语”你看得懂吗? 下一篇:深圳一小区现“8房8卫”!楼下业主投诉四年未果,回应来了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