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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一地发布悬赏公告
来源:大连晚报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713次 更新时间:2023/10/8 10:04:56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宝光与被执行人李洪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洪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邓宝光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洪壮,男,1984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408074632,原住址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6-1号服务外包园 c1-3座1206室,现住大庆市万宝三区27号楼。
涉案标的额:131753元及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0%支付赏金。
电话:17804598169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街2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六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

编辑:元

美编:昉

校对:魏红

责编:小王

监制:穆军 侯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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