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山岔村发生了一起意外——当天早上6点过,68岁的村民郑某燕在家门口被马蜂蜇伤,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
死者的儿媳罗女士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表示,今年8月底,他们曾向当地村干部反映过此事(马蜂),村干部和消防队员实地查看后表示“树枝太高太细”,未能及时捣毁马蜂窝。
▲马蜂窝就在村民家附近的树上(红圈内)。
22日下午,死者儿媳罗女士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婆婆平时身体很好,“一粒药都不吃”。9月20日早上6点45分钟左右,婆婆在家门口被一只大马蜂蜇伤了,马蜂窝就在家不远的地方。被咬伤的是无名指,人三四分钟就不行了,两眼发直,说不出话来。送往镇医院途中,人已经口吐白沫。到了医院,5个医生轮流做心肺复苏,肾上腺素也打了两支,抢救了差不多50分钟。但婆婆已经没有脉搏了,身上都乌了,最终还是去世了。
▲9月21日,出现意外的第二天,马蜂窝被烧掉。
罗女士表示,之前曾向村干部反映过此事,希望他们能找人捣毁马蜂窝,“大概是在八月二十几号,分管此事的村干部也带消防队员查看了,但当时天色已晚,加上树太高太细,一直没处理。结果9月20日,我婆婆就出了意外。出人命后,消防队员过来,把马蜂窝烧掉了。”罗女士对此提出质疑,“如果我们当时报备的时候能及时处理这事,可能就不会发生这个悲剧了。如果说八月二十几号那天确实太晚了不好处理,那么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呢?”罗女士还表示,“如果马蜂窝在深山老林里,我婆婆被蜇了,那我们自认倒霉。但这个马蜂窝就在我们家附近,村中间的位置。”
罗女士还提供了其与一名村干部沟通的电话录音。电话中,对于罗女士“如果早点排除隐患,是不是就不会有这个悲剧发生”“你们是不是有一定责任”的质疑,这名村干部表示,“什么有责任?你怎么确定是树上的马蜂叮的呢?”
▲死者死亡原因为“马蜂蜇伤”。
罗女士出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婆婆郑某燕的“死亡原因”为“马蜂蜇伤”,上面盖有“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机关门诊部”的公章。罗女士将事情经过发到某短视频平台,遭到不少网友质疑,认为她是想讹钱、寻求高额赔偿。对此罗女士表示,“就是想给婆婆一个说法,因为死得太亏了、太冤了。网上很多人说我想钱,要赔偿,我只是说想让老人能安息。”
22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这名村干部。起初,他表示并不清楚郑某燕被马蜂蜇伤死亡一事。记者说已经与死者家属联系后,该村干部表示,“我现在没有时间和你说这个事,明天再给你答复。”
▲蜇人的马蜂。
随后,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山岔村党总支书记。他解释了当初没有捣毁马蜂窝的原因,“是8月25日消防去处理的,因为当时正是马蜂的繁殖期。再一个就是那个树枝很细,人是爬不上去的。还有就是8月份气温特别高,防火等级非常高,不能采取火烧方式。以前消防给我们处理过四五起(马蜂窝),都是晚上。因为那个时候老百姓都关门闭户了,不至于很多人围观。至于后来烧掉马蜂窝,也是因为下雨了,就用火把它烧掉了。”他还表示,马蜂蜇人的事,村里以前时有发生,但致人死亡还是第一次,“有的人打了血清后就没事了,有的人年轻,甚至扛一下就过去了。”他说,目前死者家属没有提什么要求,“20日出事以后,我们也派人去了,只要村里有人去世,我们村委会都会慰问,给了200元慰问金。”
对于如何处理此事,该书记表示,“这种情况怎么处理?除非认定我们责任。村里的钱也是公家的钱,不可能无缘无故赔偿的。”
▲死者手指变乌。
对于郑某燕在家门口被马蜂蜇伤致死一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村委会本身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无保障能力,马蜂等安全隐患的消除,一直是由消防部门负责。但依据《消防法》规定,消防部门并不具有清除马蜂的义务,只不过在事实上一直承担着相关事务。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亲属赔偿请求的实现存在着困难。但在这起意外事件中,家属曾向村委会反映过马蜂窝的情况,村委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这可能构成村委会的管理失职。
对于亲人意外死亡一事,死者家属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索赔。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果村委会的管理失职导致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了损害,家属可以要求村委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至于村委会只给200元慰问金的情况,这个金额显然无法弥补家属的相关损失。
上游新闻记者 金鑫实习生 陆薪宇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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