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男子未戴头盔骑无牌摩托闯红灯,与货车相撞身亡,交警定责“七三开”
来源:华商网 搜狐 点击数:645次 更新时间:2023/8/17 12:30:09

原标题:男子未戴头盔骑无牌摩托闯红灯,与货车相撞身亡,交警定责“七三开”

“华商报”可快速关注哦

“无牌无照、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他骑摩托直接横着撞过来,撞在正常绿灯通行的我的车上。”

8月15日,河南洛阳偃师市货车司机董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不接受偃师交警的“他次责、死者主责”的事故责任认定,已向洛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书面复核。

同日,负责事故处理的偃师交警向记者表示,案件是正常调查,正常认定。

摩托侧面撞货车

“他闯红灯,直接骑摩托撞上我的车”

“6月24号早上,我和几个朋友开车出去干活。”8月15日,董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他驾驶的皮卡货车和张某的摩托发生车祸的经过。

当天4点56分,董先生驾车行驶到事发路段,道路宽7米,双向二车道,路口设置有信号指示灯。

“我开的车,当时不到5点,能见度很好,道路上有路灯,但天色已经大亮。我是由南向北走到红绿灯路口正常绿灯通行,他是由西向东,他闯红灯,直接骑摩托撞上我的车,撞在我车的左前部。”

“我感觉我开的根本不快,再说他撞上来我也感觉没多大劲啊,谁知道没抢救过来。”

董先生告诉记者,张某驾驶摩托是从侧面撞上去的,“他闯红灯,还没有戴头盔,他的摩托没多大问题,关键是他没戴头盔,120急救车到时人已经不行了。”

董先生介绍,死者张某53岁,洛阳洛龙区人,“他当天骑摩托是去到煤矿上班,他是煤矿工人,摩托车是他的代步工具,他的摩托买下来估计也得三四千元吧。”

事发后,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现场。董先生说:“交警按照监控给他测的车速是每小时50公里,但我感觉他的车速更快。”

此外,董先生表示,有检测报告证实,死者张某当天并无饮酒。

事故认定书显示

死者无牌照闯红灯未戴头盔负主责

8月10日,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车主张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事发路口时,与董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张某驾驶的摩托未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入户,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董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疏于观察,未减速慢行,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7月,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市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聘请有关人员依据监控录像画面参照点(线),对双方机动车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认定货车行驶速度约为每小时40公里,摩托行驶速度约为每小时50公里。

此外,经司法鉴定,董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鉴定,董某货车制动性能符合相关规定。

不认同责任划分“七三开”

皮卡车主面临20多万赔偿

“事故认定给我划的是三分责任,他的是七分责任,我现在面临大概20多万的赔偿。”

董先生解释称,这是目前保险公司扣除交强险测算出来的。“保险公司根据城镇居民收入算了80多万,直接减去交强险18万,如果按照‘三七’责任划分,60多万乘以30%,下一步我就将面临20多万的赔偿。”

“我一直以为这个事情,我掏个三五千的安葬费就可以了,结果事故认定书出来是这样。”董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

“这样肯定不公平啊,他没有牌照,没有行车执照,就不应该上路,还以时速50公里闯红灯,又不戴安全头盔,应该是他的全责啊。他要是在咱正前方,他闯红灯,我撞着他了,我担点责任,我也没啥说的。”

已提出书面复核

洛阳交警大队说一个月内会有结果

董先生告诉记者,“昨天(8月14日)上午,我向洛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复议申请(书面复核),说一个月内会有结果。”

“我肯定不接受,如果接受,我就不用再申请复核。我要求撤销事故责任认定书,判我无责,判对方全责,包括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我的车左前方撞坏了,我修车花了4000多元。”

董先生称他的货车只是代步工具,并不是拉货,“这是私家车,我当时是花了13万多买的皮卡。我有驾照,以前一年买一回全险得3000多元。”

董先生说:“主要是我也赔不起,一个月挣三四千元,老婆孩子还要生活、上学。”

交警回应案件进展

“我们案件都是正常认定正常调查”

8月15日,记者联系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一位具体负责事故认定的交警告诉记者,“一些案件上的东西我不方便给你说太多,我们案件都是正常认定,正常调查。目前这个案件他(董先生)已经复核了,现在是在复核的阶段。”

记者询问驾驶摩托的张某有无超速,这位交警未正面回应。

律师以案说法

研判事发监控判定皮卡司机是否担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赵良善认为,因为本案中张某不戴头盔骑无牌摩托闯红灯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认定皮卡司机董某是否有责任,关键要看董某是否存在过错,若董某正常行驶,尽到了注意观察义务且在行经路口减速慢行,那么董某无责。相反,如果董某未在行经路口减速慢行,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则需负次责。

“这就要认真研判事发时的监控视频,通过监控视频来判定董某是否在行经路口减速慢行了,是否尽到了注意观察义务。”

赵良善介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目前,如不服事故认定书,董某只能提起复核申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张馨月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每天吃1个西红柿能美白? 下一篇:铁路部门:各地火车站多功能候车座椅数量不得超过全部候车座椅的20%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