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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7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664次 更新时间:2023/6/21 16:27:43

6月20日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概述

2022年11月16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芝麻原味拌饭海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委托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芝麻原味拌饭海苔”,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案情概述

2022年11月15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位于甘井子区香周路某小区内运行的6部电梯涉嫌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对大连市甘井子区香周路某小区在用6部电梯及附属设施进行物业管理,是该小区电梯的实际管理单位,其未对运行的6部电梯办理使用登记,且未进行定期检验,构成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瓦房店市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案情概述

2023年1月5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瓦房店市某液化气站经营车用柴油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4日购进的1.92吨车用柴油,经检验,硫含量项目不合格,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5.71元、罚款22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辽宁某广告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内容及发布广告内容与经审查内容不一致的违法广告案

案情概述

2022年7月1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辽宁某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于4至5月利用广播播出“正气保”(灵芝益寿胶囊)的药品广告,其中含有“可以使心脑病治疗的彻彻底底,完完全全”“正气不足,血液循环不好,服用‘正气保’半个月可以改善,千年灵方,集天地之灵气”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内容。同时,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许可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构成发布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内容及发布广告内容与经审查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内容及发布广告内容与经审查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大连高新区某服装服饰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及经营未取得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抗原试剂检测盒案案情概述2022年12月23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在12345平台投诉大连高新区某服装服饰店在微信朋友圈售卖抗原试剂检测盒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12月份在微信朋友圈售卖未经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至12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售出85盒,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及经营未取得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及经营未取得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抗原检测试剂10盒,没收违法所得1062.5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金普新区某农资综合超市销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案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28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金普新区某农资综合超市销售“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5月16日购进“大量元素水溶肥料”0.2吨,经检验,该批次肥料中大量元素含量、中量元素含量、钙含量、镁含量及包装标识均不合格,构成销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大连旅顺某海带丝加工厂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概述

2022年8月25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旅顺某海带丝加工厂在网购平台销售的商品擅自使用“旅顺海带”地理标志字样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擅自在其经营的海带包装箱上使用“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构成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款763.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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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连市场监管

编辑:沐沐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侯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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