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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辽宁三部门联合发文 | 来源:大连晚报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287次 更新时间:2023/5/13 15:35:04 |
5月12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发布
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物品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详情如下
↓↓↓
为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安全稳定,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携带、走私、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买卖信息。
二、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各类物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交出非法物品。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主动交出上述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辽宁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3年5月12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编辑:小刚
美编:昉
校对:魏红
责编:小王
监制:穆军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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