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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通报7起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晚报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948次 更新时间:2023/4/8 8:43:56
春回大地,农事正忙
农业行政执法通报典型案例
为备耕生产保驾护航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全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日前,市农业农村局通报了7个典型案例。


一、辽宁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杂交玉米种案

 
2022年3月3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202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管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瓦房店市某饭店内堆放大量标称辽宁某种业公司生产的玉米杂交种子,经抽样检测,认定该玉米杂交种子为假种子。经立案调查,该种业公司在大连地区经营该批次涉案玉米杂交种112袋,以40元/袋的价格销售43袋,货值金额认定为112袋×40元/袋,共计4480元。在执法人员抽样之后,该种业公司主动召回已销售该批次涉案玉米杂交种41袋,实际共获得销售收入80元,认定违法所得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大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涉案玉米杂交种,作出没收涉案假玉米杂交种109袋、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王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2年2月9日,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动物诊疗机构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立案调查,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2月9日,王某经营的动物诊疗机构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动物诊疗活动5例,获得违法所得168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王某停止诊疗活动,作出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87元的行政处罚。

三、大连市旅顺口区某农资商店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5月11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上级部门案件查处函,现场检查发现某农资商店涉嫌销售的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农资商店于2022年4月以12元/袋的价格购进了标称沈阳某制剂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临字9013号花喜鹊牌钙硼镁锌铁五合一肥料50袋,规格500克/袋,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37袋,共获得销售收入555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大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肥料产品,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55元的行政处罚。


四、姜某某收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2022年4月18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和《检验报告》(NO:DLAF21073G-210),称收购人姜某某所售韭菜腐霉利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移交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经立案调查,该批涉案韭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姜某某在其收购时未尽到查验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义务。同时查明,该批韭菜已全部售出,无法收回。依据《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大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普兰店区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6月6日,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移交的查处函,对普兰店区某农资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农资经销处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该农药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调查,普兰店区某农资经销处购进假农药乙草胺一箱,每箱30瓶,售价每瓶10元,草甘膦异丙胺盐一箱,每箱50瓶,售价每瓶5元,草铵膦一箱,每箱50瓶,售价每瓶6元,货值共850元,当事人承认其购进农药时未尽到查验义务,没有核实销售的药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没收农药乙草胺27瓶、草甘膦异丙胺盐24瓶、草铵膦19瓶,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金普新区某鱼药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

 
2022年6月29日,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养殖户投诉某鱼药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经立案调查,该鱼药店销售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开胃护肝灵、弧菌克星、丁酸梭菌(Ⅰ型)、丁酸梭菌(Ⅱ型)、电解多维、抗应激灵、枣源乳酸菌、皓健、健胃促长酶均是在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的,货值金额24885元,违法所得1102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饲料添加剂时未尽到查验义务。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作出没收上述全部案涉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020元、罚款62212.5元的行政处罚。

七、倪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12月30日,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检查时,发现倪某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立案调查,倪某某于2021年12月9日在家屠宰生猪1头并对外销售,销售所得1700元。同年12月29日,倪某某在自家经营的春天便利店为他人代宰生猪3头,并收取代宰费450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关闭屠宰点,作出罚款5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2150元、没收屠宰刀具10把,吊挂机2个,屠宰架3个,打毛机1台的行政处罚。

 

资料:市农业农村局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吴耀辉

编辑:龙

美编:王蕊

校对:王涛

责编:小王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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