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如何分辨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真”与“假”?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975次 更新时间:2023/4/4 9:19:03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仰山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提振消费信心”确定为消费维权年主题,提振信心,促进消费,成为市场和民众的共同期盼。为进一步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推出消费维权“知识会”系列内容,以期将消费维权领域的“冷知识”,变成依法维权的“热武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实践中,有的商家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侵害消费者正当退货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期消费维权“知识会”将带领大家分辨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真”与“假”。

下列商品不适用

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经确认可以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即使有除外规定,经营者也可以主动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8号)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

应当经过确认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商品完好的判断标准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商品打开包装

也能无理由退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退货方式如何选择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退货运费由谁承担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脚气不能去根这是真的吗? 下一篇:我市15名见义勇为人员获奖励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