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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购房退税,官方最新解答!
来源:新闻大连 点击数:2014次 更新时间:2023/2/26 12:52:33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支持个人换购住房需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细化明确了政策内容、操作要求和服务举措。




个人出售和新购住房
在时间上有何要求?



怎么确定卖房和买房的时间?



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全额退还吗?


2月24日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做客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解读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个人出售和新购住房在时间上有何要求?

按照政策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即纳税人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怎么确定卖房和买房的时间?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预填上述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与缴税时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标注的时间进行核对。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依据房屋交易合同据实填写。

我出售和新购的住房不在同一城市,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吗?

不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

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退还吗?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按照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我有一套和别人共同持有的住房,如果换购,退税金额怎么计算?

对于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同持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比如:


小李和小马在大连市共同持有一套住房,各占房屋产权的50%。


2023年1月,两人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住房,各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


同年5月,小李在本市以150万元的价格重新购买一套住房,小李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200×50%=100),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其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万元。


同年7月,小马和小张在本市以200万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小马占房屋产权的40%。


小马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200×50%=100),新购住房金额为80万元(200×40%=80),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100×1=0.8万元。


(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如果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可以申请退税,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税务部门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如果我退税后又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的,还需要把退还的税款再交回去吗?

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纳税人逾期缴回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税务部门将通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共享信息,加强退税审核和撤销合同后缴回税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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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连晚报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杨璐

编辑:苏昕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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