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野蛮放生事件被曝光。据澎湃新闻报道,江苏常州女子徐某为给亲友祈福打算放生一批鱼。她前往当地水产批发市场刘某处购买了9.04万元的鲇鱼,随后在当地长荡湖偷偷放生2.5万斤鲇鱼,结果出现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耗费10天才完成打捞。
打捞现场 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供图
后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或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2022年9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刘某二人赔偿生态损失费用。近日,徐某已缴纳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资料图
放生成杀生,这样的事时有听闻。放生以求福报的传统自古有之,其本意可能是好的,但事实上这是一项专业行为,对物种种群、检疫隔离都有严格要求。不合适的放生不仅会直接导致杀生,还可能会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恶劣影响,破坏生态平衡,乃至导致人兽共染病的传播。
很多人出于一片好心放生,却经常办出坏事,如放生“清道夫”、放生毒蛇、放生鳄雀鳝……一次又一次人为制造的生态险情,令相关部门头疼不已。更有甚者,有不少人看到民间放生活动有利可图,还专门捕捉野生动物,贩卖给景点、游客等做放生之用。据报道,除了线下买卖放生生物的市场异常活跃,线上的各类放生平台也很多。
野蛮放生不仅有悖初衷,而且涉嫌违法。个人或组织未经批准,无论是国家重点保护还是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擅自捕捉、买卖、放生野生动物都是违法违规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规不可谓不明确,但野蛮放生何以屡禁不绝?一是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还停留于过去,总觉得放生就是行善,没有考虑到会带来其它影响;二则是很多放生行为具有随机性,很难第一时间察觉制止,且对一般性的违规放生者,仍以教育劝导为主,违法成本较低,也就不太容易引起警觉。
应对放生乱象,为今之计需要双管齐下,一是加强宣传,以扭转部分热衷于放生者的观念,二是相关部门对野蛮放生依法严肃惩处,以儆效尤。以徐某为例,一场祈福放生,购买鲇鱼和应急处置费两项相加已经超过18万,还要面临生态损失费用的赔偿,教训不可谓不深刻。这也给公众上了一堂放生普法课,这样的傻事儿别再干了。
其实,求福报并非只有放生一条途径,很多时候减少干扰就是对自然最好的福报。有专家建议,可以通过学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知识,传播正确的环保理念,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开展邻里生物多样性保护。换言之,减少对自然的侵扰和对野生动物的干扰,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同样也可以达到求福报的目的。(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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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等于杀生?女子放生2.5万斤鲇鱼被起诉
将一瓶又一瓶的矿泉水倒进河中,河边的人说,这是在“放生矿泉水”;将买到的鳄雀鳝偷偷扔进湖里,放生者自认这是在给生物留一条生路。
广东某地一群人在“放生矿泉水”
千奇百怪的放生行为,衍生出放生与杀生之间的争议。
12月29日,江苏常州市金坛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因为放生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徐某身体不太好,为此加入了一个通过微信联系的放生圈子。2020年12月,为给家人和朋友祈福,她在微信群里组织了一次放生活动,购买了9.04万元的鲇鱼。之后,徐某按计划到钱资湖放生,不料被湖管会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不得已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让徐某没想到的是,鲇鱼出现大量死亡。经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这是一起因为放生鲇鱼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事件。而在事件背后,还有众多因不规范放生而导致的生态环境受损事件,有网友直言,在放生者眼中,“放生”与“行善积德”“改运压祸”相互关联,但是,这些看似带有“善意”的放生行为,实则是因为无知而在杀生。
知名科普博主、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卓诚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普通人对于放生这件事需要更加谨慎,不能乱放,因为乱放生不仅可能破坏生态,还会导致放生变杀生,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女子放生2.5斤鲇鱼造成大量死亡
还因破坏生态遭索赔
发生在江苏常州金坛的这起案例显示:女子徐某是一起非法放生外来物种案件的被告,她在当地长荡湖偷偷放生2.5万斤鲇鱼,结果出现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耗费10天才完成打捞。鉴于该行为已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图源:“金坛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金坛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立案审查。
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革胡子鲇泛滥(图源网络)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7427.6-44564.5元、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6000元,专家评估费用18000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刘某进行赔偿,徐某和刘某起初不理解,他们表示“自己是在做好事,为什么还要赔钱?”对此,承办检察官反问:“你放生的活鱼都死了,你们还认为这是福报?”“革胡子鲇是入侵性极强的外来物种,你们知道这对水生态系统的危害有多大吗?”徐某、刘某二人哑口无言。经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二人最终认识到这次非法放生行为的错误,向在场所有人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近日,徐某已缴纳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徐某、刘某二人表示愿意积极赔偿生态损失费用。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办案部门提醒,放生是好事,但是应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备、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动物的生活习性,确认他们适宜生存的环境,确保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放生乱象背后:
多地出现不规范放生导致的生态环境受损事件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因为不规范放生衍生出的乱象层出不穷。
比如,2022年8月份,全国多地都出现了鳄雀鳝,涉及河南、北京、湖南、广西、山东、云南、江苏等地,有的在小区水系,有的在公园湖泊,尤其是河南汝州,当地经过一个月的作业,抽干了公园云禅湖内的水,才抓住两条鳄雀鳝,引发广泛关注,甚至出现了孩童被咬伤手指的情况。
鳄雀鳝
2020年,长沙尖山湖公园附近的人们反映,网上流传着一个视频,视频中显示有上百条蛇被放生到尖山湖公园,引起当地居民不安,附近很多人都不敢去公园游玩了。尽管相关部门并未在现场发现大量蛇类活动痕迹,但依然制作了警示牌。
2019年10月份,有人在石家庄南张井村放生了300多条蛇,虽然这些蛇全部都是菜花蛇,没有毒性,但依旧吓坏了当地村民,给当地带来恐慌气氛,当地相关部门又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对这些蛇进行搜寻,抓捕。
2017年4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群人在西双版纳放生的图片,并表示,这是四川爱心团从成都赶赴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放生了一只美洲拟鳄龟。消息传出后,引来众多网友的吐槽。对此,律师认为这种放生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而来自林业部门的专家则表示,类似这样的行为难以查处。
鳄龟
2013年,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曾通报,在黄河下游及河口区域,外来水生生物在一些河段渔获物中占有较大比例,被称作水域“生态杀手”的鳄龟已频繁出现在黄河下游段。
众多案例显示,全国各地出现的放生乱象,多数原因集中在放生者私自放生,并没有掌握野生动物的习性、环境是否容纳等专业知识,仅仅是为了行善,就购买动物随意放归自然,不仅容易导致生态环境受损,也极易引发公众安全隐患。
现状:《野生动物保护法》约束不当放生 但执行起来“有难度”
一位代理过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当放生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他说,“早在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就对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的行为作出限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如何理解放生?其实,这一法律规定的“放生”不能理解为“放归”,因为“放归”是将人工繁育、救护受伤后的野生动物等放到其生存的野外状态,这是保护、拯救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被法律所鼓励,而“放生”是将野生动物放到野外环境的行为,需要充分考虑物种适应放生地的各项自然条件,以及确保放生后不会对所处生态环境和原有物种造成负面影响。
在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曾联合印发过《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其中提到,要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而在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2022年8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律师坦言,因为法律属于事后监督,但是放生尤其是私人放生往往是偷偷进行,对于林业和野保部门而言,一些人自发组织的放生行为,如果没有申请备案,由于人手有限,执法部门难以及时发现、查处,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如果破坏生态环境就由环保部门调查,交由其他机构对破坏生态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对放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部门或者森林公安调查。”破坏生态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要进行长时间观察,往往执法成本很高。
专家建议:哪些该放哪些不能放应该提高认知
在知名科普博主、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卓诚看来,合理的放生行为核心是要基于评估,或者基于一些科学的观念放生,“比如,你要去提前了解你想放的这个物种,是否适合放生?既包含这一物种是否适合当地的生态环境,也要去考虑这一物种当时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直接放生?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一些提前的救治,救治之后再用于放生。”
他说,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放生鱼类,放鱼的时候除了放本土物种之外,还有一个搭配的作用,因为有些善心人,他可能对食物链对生态环境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所以可能会放一大堆的“掠食者”,即便这些掠食者属于本土物种,但是也不能大量地一次性放到同一个环境,这样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周卓诚告诉记者,由于在某一时期,人们生活中接触的几乎都是野生动物,认为放生这件事情本身是一个相对中性的事情,甚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一件比较积极,又是维护生态环境的一件事,但是到了当前的背景下,由于人类生活中所接触的绝大多数都已经是养殖物种,那么究竟这些物种能不能放,该怎么放,这时候需要提高认知和科学知识,“普通人对于放生这件事需要更加谨慎,首先不能乱放,因为乱放生不但可能破坏生态,还会导致放生变杀生,更大的问题是导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有可能会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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