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案释法”
今年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不断优化执法方式
加大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力度
守护优美生态环境
现通报六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大连华隆果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2年8月2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同益社区的大连华隆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纸制品加工、印刷,在生产车间东墙外有一留有穿墙管的铁箱,墙外有排放油墨的痕迹;在生产车间南墙调漆室内发现有一留有穿墙外排管的水泥槽,其附近有调色的油墨桶,墙外胡同处发现有约6米长、0.4米宽的干涸油墨,外延至厂外公路旁。检测人员对该公司厂区东外侧排水沟内液体及沟底部土壤、生产设备旁靠近墙壁堆放原料桶内物质以及废液桶内物质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区外东侧排水沟内提取的检材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铜、锌、镉、铅、铬、钡、镍、苯胺等,且与厂房内提取的原料检材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具有同源性。
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焉某川通过渗坑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瓦房店市水果街170号的焉某川(磷化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加工点从事金属磷化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生产车间约150平方米,车间内摆放4个磷化水槽和1个酸洗槽,有13个磷化液原料桶和少量加工好的金属件,车间西南侧墙外土坑内有排水痕迹,该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检测人员当场对磷化水槽、酸洗槽内液体和墙外土坑内土壤进行采样。结果显示,酸洗槽内液体为强酸,并检出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铬、镍、锌、铅等;土壤取样检验结果表明,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铜、镍、锌、汞、铅等含量明显超出基线水平。
焉某川通过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养殖户周某东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7月13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普兰店区莲山街道潘店社区的养殖户周某东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户建有一座容积80立方米的化粪池、一座190平方米的干粪场。检查中发现,该养殖户在化粪池内设有一根埋入地下的塑料管,将化粪池内养殖废水排放至养殖场地外南侧自然水沟内。
养殖户周某东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属于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形,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四、大连依山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2022年8月8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大连依山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粪污违法外流,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肉鸡养殖,在厂区外南侧和东侧分别堆有露天鸡粪堆,南侧粪堆建有简易围挡,粪堆面积约300平方米;东侧粪堆无防溢散措施,粪堆周边粪污横流。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将外流粪污及露天堆放的粪污清除干净,处1万元罚款。
五、大连九龙塘水产有限公司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案
5月27日,执法人员到大连九龙塘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进行海带烫煮加工。经查,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海排污口,将生产加工中产生的冲洗废水经私设的排污口直接排海。
该公司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采取措施封堵排污口,处6万元罚款。
六、大连鑫昱供热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12月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连鑫昱供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锅炉正常使用,锅炉配套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经查,分析仪含氧量数据为12.66%,工控机显示含氧量数据为11.9%,分析仪测量数据与工控机显示数据不一致,偏差在0.7%-0.8%之间,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信协议不符合HJ/T212的规定,正确率未达到100%,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能正常运行。
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新闻大连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官方账号
405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吴耀辉
编辑:燕子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