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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案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869次 更新时间:2022/12/27 9:43:32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孙霞

  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开展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违反建设项目规定类不予处罚案。

  2022年5月23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市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迟屯某家禽饲养场现场检查。经查,该饲养场配套建设的干粪场和污水收集池,因土地使用性质问题未完成环保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向该企业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告知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随后,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在接到责改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该饲养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鉴于该饲养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能立即着手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经相关部门确认,该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可以完全用于农业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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