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征求意见!快递服务将有新规范
来源:大观新闻 点击数:1471次 更新时间:2022/12/3 10:42:30
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同时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新国标”征求意见稿将如何影响目前的快递服务?会导致快递费上涨吗?
现行《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在2011年底首次发布,2012年5月施行。这十年来,我国快递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年快递业务量过千亿件,建成了全球最大的邮政快递网络。
快递物流专家赵小敏指出,这次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更适应快递服务发展新特点、新业态、新技术需要,有利于推动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
赵小敏:征求意见稿,对整个上次的版本进行更加的细化。第一个,就是关于免费投递的界定和次数的问题,因为上一次也是有2次,但是没有明确。第二个,就是投递时间现在也明确了,另外一个就是在绿色化、技术化等方面都有明确的界定。

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截自国家邮政局官网


近年来,“不送货上门”一直是消费者吐槽最多的配送类问题之一。“新国标”征求意见稿不再强调“按址投递”,而是将投递分为上门投递、进快递箱、进快递驿站以及其他方式四种类型,强调用户可在下单时自选投递方式。其中,上门投递变更为箱递、站递的,均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某快递公司总部从业人员陈刚(化名)认为:
陈刚:一方面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都强调要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另一方面也是认可这种发展趋势,快递服务的业态是在变化的,不同人群对快递服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国家的标准更精准,更有可操作性,对快递主体和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新国标”还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对此,陈刚说,实际操作上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陈刚:并不是强制的要求,必须要收钱,出于竞争的考虑,快递企业可能不愿意率先做出这种有点像变相提价的动作。另外一方面,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收费标准,钱多了消费者不愿意,钱少的快递员可能也觉得不值,有这个时间不如抓紧再送几个快递。

快递物流专家赵小敏说,目前快递投递基本都能在前2次完成,他建议,第3次上门投递的收费标准可由各家快递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自行制定标准。
赵小敏:就意味着整个快递末端的激励机制,运行机制需要进行升级。对用户来说,暂时是不会有影响的,因为整个行业快递价格、快递规模以及快递的质量发展已经出现严重的倒挂,中长期来讲快递价格肯定是一个上升的趋势。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它这个标准出台,就意味着另外两个条例和规定可能也会加快修订和明确,一个就是《邮政法》,另外一个就是国务院的2018年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但对快递企业来讲,服务标准和体系还是要尽可能高于国家标准。

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快运分会副会长徐勇看来,也可以通过类似“3次及以上上门投递险”等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他表示,要真正提升快递物流服务水平,一方面要从根本上将电商选择快递转变为由消费者选择快递,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快递物流的上下游多个相关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
徐勇:这个里边涉及到跨界,比方说,涉及到上游的电商,电商企业谁来管?是商务部门、电子商务协会,下游消费者又有消协,甚至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局等,一起来制定快递服务标准,就能够满足各方面的诉求。如果单靠国家邮政局主导这件事的话,只是对快递企业有约束作用,而对上下游的是没有任何约束作用的,很难去把这事做成。
 
 
 
大观新闻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官方账号
1454篇原创内容

本条微信大观新辑制作

转载请注明:来源大观新闻(微信号:Daliandaily)


来源:北京交通广播

编辑:徐琳

美编:张强

校对:王涛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宋伟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普兰店区发布紧急提醒 下一篇:关于恢复中小学校线下教学的通知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