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媒体报道
 
浙江永康上公厕被打女子母亲:仍不知起因,衣着怎样不是犯罪理由
来源:澎湃新闻 网易 点击数:1912次 更新时间:2022/11/22 10:42:31

(原标题:浙江永康上公厕被打女子母亲:仍不知起因,衣着怎样不是犯罪理由)

浙江永康女子徐某在上公厕时,被一名19岁男子殴打,引发关注。11月20日,永康警方通报称,打人男子俞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逮捕。

小徐生活照。图片来源:当事人社交账号

此事在网络上发酵后,有网友在网上恶意揣测被害者徐某“穿着暴露”。“网上说我女儿穿着暴露被打,穿着暴露与被打有啥关系,这是犯罪的理由吗?更何况我女儿穿着一点都不暴露。”11月21日,徐某母亲王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女儿的牙齿被打落6颗、眼皮也被撕裂;目前眼睛、牙齿、鼻子、眼眶骨等受伤处经专家诊疗,医生建议仍需进行恢复治疗。

女子上公厕被打

据王女士介绍,她们一家来自浙江丽水,5年前在永康市象珠镇三井头村开了一家小超市。距离超市不远处,有一间条件较差的公厕,平常如厕的都是商户或路人。

王女士称,2021年,她将在杭州打工的女儿叫回身边,帮她打理超市。女儿回来后,犯罪嫌疑人俞某也曾来过超市。在事发前,对于俞某及其家人,他们一家并不了解,也不相识,“我们外地过来的,跟当地的村民也没什么过多的交集,也没有任何矛盾。”

2022年10月30日下午,王女士女儿徐某上公厕时,遭到俞某的殴打。徐某曾在社交平台自述,她被尾随进来的男子俞某殴打,“一进厕所他就尾随拿砖头进来直接朝我头上砸来,他撕咬我的鼻子,见我呼救,又拔我的舌头,他捂住我鼻子的手又伸进我眼睛,想抠我眼睛。还把手指伸进我的鼻孔……”徐某称,施暴过程长达20多分钟。

“整张脸被殴打得血肉模糊。” 王女士说,当时,路过的一对夫妻听到呼救后救下了徐某,并拨打110、120求助。当天傍晚,警方将犯罪嫌疑人俞某带走。

警方通报称,经初步伤势鉴定,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打人原因仍不明晰

该事件在网上发酵后,有言论恶意指责受害者穿着暴露。看到这种言论,王女士气愤不已:“我女儿穿着暴露与否,与被打有啥关系,这是他犯罪的理由吗?”

王女士说,女儿今年19周岁,“她平常穿衣服都很保守。”

王女士说,女儿的伤情鉴定还没有最终结论。事发至今,他们得到了对方支付的2万元医药费。接下来,高额的治疗费用是她担心的问题之一。“除了这两万元,他们家没有任何表示,也没有表达歉意,接下来我们准备回丽水去诊疗康复。”

对于女儿被打的原因,王女士至今不明白。她称,事后,她听村民们议论,俞某曾偷窥。

澎湃新闻多次拨打犯罪嫌疑人俞某父亲的电话求证,但对方已关机。据红星新闻报道,事发后俞某父母称从俞某卧室搜出女性内衣、假发以及高跟鞋等。“但是他从来没有在公开场合穿过。他本身性格有点问题,老是跟他父母对着干。”俞某亲属称。

11月21日上午,永康市公安局政治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警方会给嫌疑人俞某做精神鉴定。

相关报道:

女子:无故被打20多分钟,牙都被打掉五六颗

11月20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就“女子在公共厕所被殴打”一事发布警情通报,10月30日事发后,该局接到女子被殴打的报警,当日抓获犯罪嫌疑人俞某。经初步伤情鉴定,被害女子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俞某已被批准逮捕。

同日,被殴打女子徐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被殴打后,她头部多处骨折,眼睛充血,面部、手部多处被撕咬留下伤疤,牙齿也被打掉五六颗。目前她已出院,但还需要漫长的恢复,后续需要进行整容和整牙。

当事女子:

“无故被殴打20多分钟

牙都被打掉五六颗”

徐女士介绍,她的父母在永康市象珠镇三井头村经营一家小店,他们并非本村人,来这里四五年了,最近一段时间她也回来帮忙看店。10月30日下午,她走出三井头村的村内公共厕所时,一男子突然从女厕隔间闯出,捂住她的嘴巴,用砖块攻击她的头部,“我都还没反应过来,就已经被撂在地上了”。

徐女士表示,她在公厕内被俞某无故殴打20多分钟,对方用砖块击打其头部,还用嘴撕咬她的面部和手,导致她眼睛充血,鼻骨、眼眶骨折,手上、脸上多处被咬伤,“主要是头上,现在眼睛还不能完全睁开,右眼眼皮缝针了,牙齿被打掉五六颗,包括两颗门牙,手上全都是伤口结的痂”。

徐女士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她右眼眼眶骨折,双眼眼挫伤,创伤性牙齿脱落、创伤性牙折断、创伤性牙破损、两侧上颌骨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等。

现状:

受害人不认识打人者

村民称打人者家庭条件不好

“我很努力去挣扎、反击,但是力气太小了。”徐女士表示,厕所外有围墙,她不断呼救,往外爬,最终被广场上的一对夫妻听到,“他(打人者)听到那对夫妻的声音就跑掉了”。

徐女士也表示,那对夫妻看到她后,立刻报警并拨打了120。前段时间她已从永康市的一家医院出院,但还要去其他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徐女士表示,目前已经花费1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后续还要整容、整牙,需要高昂的费用。

她表示,此前她并不认识打人者俞某,只是偶尔看到他来小店说要取快递,她至今不知道俞某为何要殴打她。事发后,俞某家人曾送来2万元治疗费。

11月20日,三井头村一位村民介绍,打人者俞某是本村人,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

11月20日,永康警方通报称,10月30日16时46分许,永康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象珠镇三井头村某公厕内,一女子被人殴打。接警后,象珠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当日18时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俞某(男,19岁)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依法对俞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公厕被殴打女子最新发声 再引热议的"轻伤二级"有多重

近日,网络上传播一起案件引发网民关注。

今天,浙江永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逮捕。

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


此前,一疑似被打女子的网友在个人社交平台发文,引发关注。她称,她于10月30日下午去公共厕所时,被犯罪嫌疑人尾随,“一进厕所他就尾随拿砖头进来直接朝我头上砸来”,嫌疑人还对其眼睛、鼻子等部位进行了攻击。整个殴打过程达20多分钟,后有人听到了她的大声求救前来将她救下。该网友自述,自己鼻子和眼眶骨被打骨折。

网传图片显示,该女子被打前面容姣好,被打后,脸部已明显浮肿,且有多处伤,因治疗一头长发也已被剪掉。


被打女子最新发声:

没有衣着暴露,不认识涉事男子

今天,浙江金华永康市“一女子在公共厕所被殴打”事件中,被打女子疑似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声称,事发时没有衣着暴露,事发前不认识涉事男子,希望网友口下留情。

中午,潇湘晨报记者从该短视频账号主人朋友处确认,该短视频账号主人确实是被打女子

潇湘晨报记者就此事私信该女子,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被打女子20日所发声明全文如下

有好多人对我为什么会被打都心存疑虑,更有甚者说我是不是和人家有什么情感纠纷,说我肯定穿衣有问题以及其他更难听的话语,对此,我想表示,我们家是在永康的一个小村庄里面开了一个小店,我平时的生活就是在店里看店和外出上厕所,我并没有衣着暴露,出事当天穿的是高领的毛线连衣裙,一直到膝盖,还穿了肉色的打底裤,我并不认识打我的这个男子,只知道他是这个村里面的,在我出事之前,我们家跟快递有合作就是快递放在我们家,然后给我们一个月多少钱,因为他们买快递的总是丢掉放在里面安全一点,在事发前几天,这个男子就每天都进店找快递,但是每次我看他都是空着手出去,他进来的时候也一直盯着我在那里笑,我当时也并没有在意这些事情,事情发生之后,周围有人说该男子已经在我们店门口转了好几天,他家里人也说他假发裙子高跟鞋都买好了,可想而知他早就已经随时打算好要去犯罪,只是我运气不太好是第一个,他的父母在我出事之后直到现在一句道歉都没有,语气也不是非常的友好,所以才会导致我很生气,想去曝光,在此我再次强调我并不认识该男子只是仅仅知道他是这个村子里面的人,他正不正常,我也不清楚,反正他是正常上班,然后手机平时都用得很厉害,看着也不像是有病的样子,应该就是心里扭曲变态,我也没有衣着暴露,口下留情给自己积点德吧。

资料图

再引热议的“轻伤二级”有多重?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又分一级、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通俗概括,可以认为“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哪些情况属于轻伤二级?→ )

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

那么一般情况下,轻伤和轻微伤如何量刑?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表示,伤情的情况与量刑的结果,并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是涉及不同的罪名,对应的量刑结果不相同。比如,如果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就构成了犯罪,应当处以刑事处罚,才涉及到量刑的问题。

如果涉及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也构成了犯罪。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是根据受害人受伤程度来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构成犯罪。致人轻伤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轻微伤,则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表示。

此外,郭凯还补充,量刑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很多,不仅仅是伤情一个因素,比如是否属于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等等。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哀悼!抢救20余天,“胖爸爸”还是走了;善举!他捐献眼角膜传递光明 下一篇:24岁男子入户抢劫失足女五千元被判十年,男子不解:她怎么会报警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