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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维修资金热点问题,官方解答来了
来源:大观新闻 点击数:1709次 更新时间:2022/10/29 9:19:39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又称房屋的“养老金”

关于维修资金的一些疑问

官方给出解答

↓↓


Q1

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 及《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1]14号)规定,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房屋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养老金”,业主购买房屋后,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是业主应尽的义务。


Q2

维修资金有几种交存方式?

目前我市维修资金交存方式有两种:


一是个人到相关银行自行交纳,银行出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前代业主交纳(目前新建房屋均采用此种方式),在交房或协助个人办产权时,开发建设单位向个人收取,并出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Q3

新购房屋如何交存维修资金?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未代交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可持身份证、购房合同到相关银行网点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并将维修资金交款专用收据交给开发建设单位核查后办理交房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已代交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依据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购房人购买房屋的《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上的交费金额,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代交的维修资金,并索要保存该收据。


Q4

如何查询房屋是否交纳维修资金?

购买一手房屋的,可以查询购房相关材料中是否有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购买二手房屋的,可以要求原房主提供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可以持房屋产权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查询(电话:65850201)。


Q5

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有何影响?

对于新购房屋,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交付前查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如果业主不能提供《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的,不予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据了解,针对“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住建部正在研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进行失信惩戒。


同时未交存维修资金会导致房屋在保修期后出现的问题缺乏维修费用而无法维修,对房屋的保值增值造成影响。


Q6

交了物业服务费为什么还要交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费不包括房屋维修费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Q7

已经入住或已经办理产权的房屋

未交存维修资金怎么办?

建议购房人持身份证、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尽快到相关银行网点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提醒购买二手房的市民,一定不要忘了要求原房主提供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到市住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电话:65850201)查询维修资金交存情况。确保购买的房屋已经交存维修资金,以防入住后房屋维修问题无法解决,影响自身权益。  


Q8

维修资金存在物业公司名下吗?

当然不是。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坐落建账,存在维修资金专户里,不随房屋产权人的变更而变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需要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并提取使用。


Q9

维修资金交存后是否可以退返?

房屋在灭失后,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应当退还当前业主。具体退返程序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电话:65850201)咨询。


Q10

维修资金交存银行网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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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住房城乡建设

编辑:徐琳

美编:张强

校对:魏红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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