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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10起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大连发布 点击数:1279次 更新时间:2022/8/31 9:40:22

严肃查处涉渔违法违规案件

从严惩处违法人员

保护守法渔民的正当权益

推动大连渔业产业

健康有序发展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一年多以来,全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海洋渔业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疫情防控和监管执法两手抓、两手硬,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扎实开展海洋渔业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从严惩处违法人员,成功打掉了一批非法捕捞团伙,有效维护了渔民合法权益和渔业生产秩序。



为强化警示教育

提升法律震慑

8月31日

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在全市各级渔业执法机构查处的

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中

选取10个典型案件

向社会公众通报


唐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生产案(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典型案例)

2021年5月13日2时35分(禁渔期),唐某某在大连市老偏岛附近海域驾驶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的船舶,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作业,返回大连市河口港途中在附近海域被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发现船上有渔获物鲅鱼45千克,流刺网50片,并安装起网机1部。


唐某某未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在禁渔期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渔具擅自进行捕捞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大连市渔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处10万元罚款,没收涉渔船舶和流刺网50片”的行政处罚决定。


唐某某不服决定,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唐某某违法捕捞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大连市渔业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妥当,有利于遏制近海违法捕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最终大连海事法院支持了大连市渔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殷某某涉嫌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非法越界捕捞案

2022年1月6日,大连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停泊在渔港内的两艘刷写“辽大连渔1**85、1**86”渔船未按规定安装北斗通导设备。经查,殷某某擅自拆卸“大连渔1**85、1**86”北斗设备,将其安装至山东籍渔船“鲁岚渔6**95、6**96”上,伪造套用“辽大连渔1**85、1**86”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入韩许可,且“辽大连渔1**85、1**86”在擅自离开龙王塘渔港过程中存在船上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以24万元罚款,其涉嫌购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其涉嫌非法越界捕捞的行为正在依法定程序处理中。


 


某沿岸单位内部码头偷捕案

2022年5月15日,经大连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连夜蹲守,发现某高校内码头夜间有快艇在休渔期期间偷偷出海,并在校内码头卸载渔获物。执法人员进入码头后,现场查扣两艘装载着大量渔获物的玻璃钢高速快艇及装载渔获物的货车,现场查扣渔获物重达8000斤。该案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移交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该案涉案人员达25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3艘违法违规渔船黑窝点偷捕案

2022年6月28日,大连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甘井子区棋盘子、羊圈子一带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围追堵截,在码头查获虾爬子、章鱼、海兔、桃花虾等大量渔获物和禁用网具,查扣渔船13艘,查获虾爬子等各类渔获物2000余斤。


经调查,上述船舶中,7艘使用网具为底拖网,属于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移交至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进一步查办;其余6艘船只涉嫌休渔期非法捕捞,分别对其处以2000-5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胡某某非法收购捕捞渔获物案

2022年8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大连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经过4个多小时的跟踪,在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附近发现两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窝点。当场查获刘某某、胡某某的两辆货车,车上有非法渔获物160余公斤。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已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刘某某、胡某某在禁渔期进行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拟对其予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的处罚。

 


快艇海上偷捕逃逸案

2022年8月5日5点30分,大连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甘井子区棋盘子到大黑石一带近海,发现一艘涉嫌非法捕捞快艇,于是立即展开执法追击行动。经过3个小时的海上追逐,嫌疑船放弃抵抗,将船冲向新机场海域的一座人工岛,船冲滩后船上人员弃船而逃。初步判断涉嫌涉渔“三无”船舶非法偷捕渔获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根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没收涉渔船舶、渔具和渔获物,但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目前执法人员已张贴通告请船舶所有人携带船舶相关有效证件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甘井子工作站接受处理,逾期将按照无主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公示并集中拆解。


 


某水产有限公司使用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生产案

2021年4月29日,大连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到大连某水产有限公司对其海参苗种进行监督抽样检查。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次海参苗种样品中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和氯霉素超标。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处以“没收不合格海参苗种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3万元”的处罚。

 


朱某某禁渔期内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6月28日,大连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于龙王塘东港,在朱某某经营的库房内发现大量鲜活渔获物。经查,以上渔获物均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朱某某收购准备用于销售未遂。经大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渔获物总货值1.4万元。


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没收渔获物,并罚款1.4万元的处罚。


 


刘某某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1年10月28日,庄河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123°07′E,39°36′N海域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辽庄渔8**53号渔船正在从事底拖网作业,违反禁渔区规定,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具体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王某某、潘某某未依法履行船长职责案

2021年12月10日,大连市渔业行政机关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辽大甘渔1**15、1**16渔船私自拆卸北斗线索的函》。12月14日,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辽大甘渔1**15号渔船船长王某某、辽大甘渔1**16号渔船船长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于2021年11月2日组织人员擅自拆卸了辽大甘渔1**15、辽大甘渔1**16号渔船的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


辽大甘渔1**15号渔船船长王某某、辽大甘渔1**16号渔船船长潘某某的行为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具体规定,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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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微信由“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编辑制作

文字:吴耀辉

资料: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图片由受访单位提供

美编:张欣
编辑:王宇

校对:鞠传强 孟颖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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