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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国航监督员”事件知名编剧李亚玲一审败诉 舆论监督权的边界在哪里?
来源:红星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811次 更新时间:2022/7/22 9:35:24

△李亚玲披露的“国航监督员”事件现场 视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杜玉全

编辑 于曼歌

7月19日,知名编剧李亚玲发微博称,近日收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她“与维护公共权益无关”的部分行为侵犯了牛某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需赔偿牛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删除微博中的侵权内容并公开向牛某某道歉。

李亚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对于此判决结果不服,将会提起上诉。

该判决结果引发热议。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对法院一审判决进行梳理,并邀请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对该事件及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解读。

01 案件回放

“国航监督员”起诉知名编剧李亚玲

据悉,事情的起因是2019年7月13日,知名编剧李亚玲发布微博和视频,称她在前一天乘坐国航航班时,自称“国航监督员”的旅客牛某某在机舱内大声斥责其他旅客。飞机抵达后,牛某某还报警称有乘客对她辱骂和攻击。2021年1月初,牛某某以网络侵权为由,将李亚玲告上法庭。

李亚玲提供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亚玲同乘国航公司承运的航班,从成都飞往北京。飞机在起飞前滑行阶段,牛某某看见同乘旅客在接打电话,便进行制止并告知乘务员。

上述旅客经劝阻挂断电话后,牛某某继续对该旅客进行责备,同时大声宣讲飞机上使用手机的危害和相关规定。在此过程中,牛某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李亚玲等旅客认为牛某某行为过当,因此发生争执。

飞机降落后,牛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声音较大、情绪激动。李亚玲等乘客认为牛某某报警内容与事实不符,再次与牛某某发生争执。

事发后,李亚玲陆续在其微博中对该航班内发生的事件及牛某某的既往行为进行披露和评论。

原告牛某某诉称,被告李亚玲在其个人微博上对原告制止乘客违规使用手机的行为系恶意炒作和公开污蔑,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

被告李亚玲辩称,自己的做法,属于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出发点是维护航空安全秩序和公共利益,属于“见义勇为”,不存在侵权。

02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李亚玲部分行为侵权

判赔5万元

【1.公开客舱视频、引用裁判文书及媒体报道行为,未脱离舆论监督主旨,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分别论述了原告主张名誉权侵权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李亚玲公开客舱内视频、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及媒体客观报道等行为,未脱离舆论监督主旨,未脱离维护公共利益的动机,不构成侵权。而对于李亚玲事后陆续在微博上发布牛某某在地铁上打电话、使用“民航毒瘤”“牛”表情包指代牛某某等行为,属于“由事及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最初起因于原告制止同乘旅客l在飞机滑行阶段使用手机接打电话,原告作为该航班乘客,对可能引起航空安全隐患的行为产生忧虑并进行制止,其行为和动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乘客经劝阻停止通话后,牛某某自称“国航监督员”,在机舱内情绪失控,与他人发生冲突,该不当行为应归责于牛某某本人。

被告李亚玲通过微博披露上述情况,并围绕原告行为的适当性、身份的真实性以及对航空安全与秩序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质疑和评论,属于舆论监督范畴,系行使公民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不构成侵权。

例如,李亚玲微博内容中,“不知悔改继续为恶”“劣迹斑斑”等词语有相应事实依据,且未脱离舆论监督主旨,不构成侵权。“精神疾病”等词语来源于媒体客观报道,不构成诽谤。李亚玲使用公开文书信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李亚玲在微博上披露的,展现机舱内事件的画面,以便于对事件进行描述,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符合肖像权合理事实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知名编剧李亚玲

【2.部分微博“由事及人”,逾越舆论监督底线,侵害原告名誉权和肖像权】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李亚玲进行舆论监督时,在微博中陆续披露原告个人身份信息,发布与航空安全和秩序无关的言论和肖像,部分微博“由事及人”,出现脱离监督主旨和超出必要限度的评价,这些内容已经逾越舆论监督的底线,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和肖像权。

例如,李亚玲使用“浪费司法资源、长期不上班领工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说法回复网友评论,虽然存在一定的事实依据,但已脱离航空安全秩序与舆论监督的主旨,从“就事论事”走向“由事及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李亚玲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告在地铁上打电话的肖像截图,与评论航空安全和秩序的公益使用目的无关,构成肖像侵权。

法院还认为,进行舆论监督,应当秉持客观性和适当性原则,脱离社会公共利益的主旨或者在发言时存在侮辱、诽谤等言论,将适得其反,形成负面的社会效果和法律评价。从本案所涉微博的社会效果来看,被告(李亚玲)作为微博知名博主,在事件舆论发酵过程中,相对于原告,其掌握着舆论话语权的绝对优势,拥有极大的网络影响力。

被告正向的舆论监督促进了社会公众关注此类问题,提出积极的治理意见,而不当的微博言论则诱发原告的个人信息被网络用户过度曝光,情绪宣泄言论引导着网民对原告形成网络暴力。这一问题势必对网络空间秩序、原告个人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法院一审判决李亚玲删除微博中的侵权内容,向牛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牛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李亚玲对此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将会提起上诉。

△牛某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03 律师观点

舆论监督权要合理行使 不“越界”

判罚金额或略有偏高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如何厘清两者之间的边界,进行两者权益的平衡,才是需要法律来解决的问题。

《民法典》第1025条,是保障行为人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依据。同时,也明确了舆论监督权的边界。对于上述事件,《民法典》第1025条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三种情形例外:1、捏造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侮辱性言辞。

郑晶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条规定不限于“新闻单位”,而是面向所有“行为人”。舆论监督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的这三种限制情形为界限。

一方面,民事主体在为了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权时,对他人名誉权的保护应当有所限制。另一方面,民事主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应有限度,应当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涉及名誉权侵权的案件,法院一般会按照名誉权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来进行审理。

郑晶晶指出,从判决内容可以看到,法院认为被告所发布的涉及该事件的若干微博内容是有相应事实依据的。评论用词虽然尖锐,但也是围绕航空安全与秩序进行,属于合理行使舆论监督权,并没有脱离舆论监督界限范围,并不侵权。

但法院也认为,被告针对原告的行为使用了“民航毒瘤”一词,已超越评论的正常限度,构成侵权。而在用“牛”的表情指代原告时,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李亚玲对待该事件和原告本人的整体否定态度,以及被告本人的职业身份等,认为使用该动物表情指代原告时主观上是有贬损对方人格的故意的,且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会综合考虑言论发布者与被评价者双方的身份、言论发布者的行为目的、结果等来判定该言论是否属于负面性评价的言论。

从该判决内容也能看出,进行舆论监督时,发布监督言论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除了考虑双方身份外,还要重点考虑其发布言论的目的。

行为人首先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在此前提下还应当对他人提供的信息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在自己发布的内容中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论等。

被评价者一方如果自身存在不当行为或明显过错的,也会适当减轻言论发布者的侵权责任。

郑晶晶表示,公民在正常行使监督权的时候,首先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在监督中所发表的内容必须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此外,发表言论时要避免过于情绪化的表述,尊重客观事实,不要将主观猜测或个人观点作为事实描述,使用的词汇在文义解释中不应是负面性评价,应以普通人能够接受的程度为界限,在表达时要尽量避免使用情绪激烈或不当语言,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郑晶晶也指出,本案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额,可能是考虑到被告作为微博知名大V的身份及影响力。但就目前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来说,5万元或有些偏高。对于普通人来说,通常此类情形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额只有数千元,超过3万元的判决并不多。而此前对一些公众人物的判处,在8万元左右。

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指出,本事件中,牛某某情绪失控,与他人发生冲突,影响飞机公共空间秩序。李亚玲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舆论监督行为,当场劝阻,并在网络曝光,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也对李亚玲的这些行为予以肯定。

但对于法院在一审中针对李亚玲发的个别字词和照片,认定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判赔精神抚慰金五万元的判决,蓝天彬表示,虽然李亚玲个别字词有所不当,但总体上是适当的。法律不能超脱具体情境,不能要求舆论监督所有字句都达到完美尺度。对于一审判决,李亚玲有权提起上诉。

同时,蓝天彬律师也提醒,公民在实施舆论监督行为时,应当实事求是,就事论事,尽力避免侮辱性和诽谤性言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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