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行政相对人
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6月27日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通报五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步加强城区犬类管理,遏制犬类扰民、伤人以及破坏市容环境等犬类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市民规范养犬意识,优化城市环境,深化文明城市建设,6月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开展犬类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整治区域:城区(尤其是各住宅小区,城市广场、市民公园、体育公园、游步道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区域,雄风永利、印象城、大润发、小百货等商超市场周边区域,诸暨中学、二高、浣江初中等学校周边区域。)二、整治要求:1.规范养犬。犬主应严格遵守《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给犬只登记办证和年审。2.健康养犬。犬主应及时对犬只进行常规健康检查,按时注射相关疫苗,不得随意抛弃。3.卫生养犬。遛犬时要避免犬只随地排泄,及时清理犬只粪便,自觉维护城市卫生环境。4.文明养犬。保持睦邻友好,避免因犬只吠叫,侵扰他人正常生活。5.安全养犬。每日19:00至次日7:00可携犬出户,出户时应使用绳、链等牵引,避免近距离接触人群。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商店、市场、医院、影剧院、风景区、车站等公共场所。来源:浙江发布2017年6月16日,在街边马路市场,有人在售卖地皮菜(雷公菌、鼻涕
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涉嫌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2年5月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到位于大连市金普新区大魏家街道王家屯的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镀镍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水池内存有红褐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镀锌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池内存有黑绿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厂区西侧有两个土坑,坑内有红棕色废水,均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2个砖砌废水收集池和2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公司生产车间外的2个砖砌废水收集池内液体为危险废物,砖砌废水收集池底部固体和土坑底部固体为危险废物;砖砌废水收集池砖壁处土壤检材和池内液体检材污染物具有同源性,证明废水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表明,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目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瓦房店新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案
2021年11月17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的瓦房店新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轴承制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含废切削液砂轮面,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9类危险废物,危险特征为毒性。企业现场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存在未按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
庄河德兴矿石加工厂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8月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大连正信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会同蓉花山镇政府大岭村有关人员,对位于庄河市蓉花山镇大岭村的庄河德兴矿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现场踏勘该厂南侧墙外的水沟及厂区内生产车间、废水沉淀处理系统,发现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根据小时泵量与抽水时间计算排放废水量为4.17吨。大连正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废水沉淀池中的悬浮物浓度为104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4.2倍(悬浮物标准值为20mg/L)。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5月,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移送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对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企业合规考察,在合规考察期限内,企业根据要求完成了合规考察。检察院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2021年8月10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向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送达了关于对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涉嫌非法排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企业之前确实存在非法排污的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污染,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3日,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李家村的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印刷设备的含油墨废水,未经处理倾倒至厂区前沟及厂区后院未采取防渗处理的土坑内,排放量约1000公斤,造成环境污染。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12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金普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松源街12号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污泥存放场所房间对面马路上堆有未转运处置的含油污泥装在吨桶内露天堆放,现场有6个吨桶,总重量约5吨。未按危废管理要求及时收集入库。经核实,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代码是251-003-08。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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