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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如何追责? |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851次 更新时间:2022/6/1 8:42:57 |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王艺〛
如今,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而与饲养动物相关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
【案件回顾】
12岁的女孩罗甲把村民罗乙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去玩,途经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约束绳意外将88岁的村民麦某绊倒,麦某送医后救治无效死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阎泰全
本案中,侵权行为人是12岁的女孩罗甲,由于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可见,本案中女孩的监护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被侵权人麦某的近亲属可以向罗乙(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女孩的监护人请求赔偿。罗乙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在赔偿后可向女孩的监护人追偿。
阎泰全检察官提醒说,饲养动物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的了解,以其作为行为指引,妥善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比如:遛狗时要套用牵引绳,且牵引绳不宜过长,禁止未成年人遛狗等,避免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对于非法饲养动物、未尽到妥善管理动物义务的行为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在饲养动物之前,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不要遗弃动物;另外,不要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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