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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河道水库安全度汛的通告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630次 更新时间:2022/5/31 8:42:39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水库管理,确保河道、水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河道、水库安全度汛工作通告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由设障者在6月底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涉河建设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七、严禁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八、禁止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以及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禁止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禁止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禁止实施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九、禁止在水库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十、库区水面行驶的渔船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船舶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船舶驾驶资格,持证上岗。

    河道、水库是行洪、滞洪场所,为预防危险发生,请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保护和灾害防范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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