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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096次 更新时间:2022/5/23 9:20:46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孙霞

  市生态环境局近日通报了8起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一、大连昆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2021年9月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大连昆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催化预制场地内露天堆放过期油漆及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存放量约1吨。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大连船舶重工船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4月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金荣街221号的大连船舶重工船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厂区内有10个左右废油漆桶和3桶废机油未进危废暂存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宋某广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案

  2021年6月3日,大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大窑村的宋某广的租住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宋某广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现场有3个铁槽子,共装有20吨海绵铁(废砂轮面),铁槽内有液体渗出到铁桶内;有137个圆铁桶(170公斤),部分铁桶内盛满砂轮面渗出的渗滤液。经调查,宋某广先后共卖出20吨废砂轮面,违法所得2000元。废砂轮面及渗滤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09类危险废物。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其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四、大连天明牌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23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普兰店区皮口街道三河村的大连天明牌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冲洗废水、水帘机废水、废油漆桶和废油漆渣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查该公司2020年3月喷漆工艺投入生产,共产生约1.8吨危险废物,贮存在危废库中,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大连联丰石材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

  2021年3月12日,大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太平岭乡青林村下沟屯坝边发现有大量锯泥排放的迹象,经调查发现为大连联丰石材有限公司将加工花岗岩荒料时产生的约75吨锯泥通过某车队运输至青林村下沟屯坝边倾倒,该公司已建设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的锯泥暂存处。

  该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大连中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2021年9月15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中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9月6日将20个废油桶(约0.4吨)转移,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大连宏珠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2021年5月2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大连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环保大队提供的线索,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关村的大连宏珠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自2020年10月开始无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累计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235.665吨,废铅蓄电池未进行拆解。

  该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大连鸿圆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0年9月26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鸿圆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装有润滑油和切削液的废油桶露天堆放,地面有洒漏的废切削液。

  该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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