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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在房子里的户口怎么办?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982次 更新时间:2022/4/18 9:01:16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本报讯 离婚后另一方不肯迁移户口,这类问题并不少见。那么,在遭遇类似困境时,应该如何解决呢?

  大连市民李利(化名)与妻子去年11月通过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作价60万元归自己所有,李利给女方小蓉(化名)一半的补偿。令他没想到的是,虽然二人离婚了,小蓉的户口还在这套房子里。李利多次找她要求把户口迁走,小蓉称自己没有房子,没有落户的地方。李利称,自己年龄也不大,如果再找对像,担心对方提出自己与前妻还在一个户口里,办什么事都不方便,这可怎么办呢?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介绍说,目前户口与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有二种:一种是房主将房屋出售后,出售方有亲属还在老房子中未迁走的情况;二是夫妻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未将户口迁走。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非常棘手,主要原因是,房屋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管辖,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李利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小蓉要求其将户口迁走,法院是不受理的。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2020年10月,74岁的市民王阳为儿子在沙河口区春柳街附近购买了一套房子,打算装修后为儿子作婚房,令他没想到的是,房屋不动产证下来后发现,房子户口中还有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虽经多次交涉,原房主李梅的这两个亲属拒不将户口迁走,这令王阳接受不了,担心自己未来的儿媳户口没法迁过来,未来的孙子或孙女没法上学。去年2月,王阳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将原房主李梅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原房主李梅承担违约责任,将其两个亲属的户口迁走。

  令王阳失望的是,由于自己不懂民法,与原房主李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户口迁移约定不明,仅仅是“将卖房款2万元作为抵押金,出售方将户口迁走后,买方将2万元打入卖方账户”。也就是说,如果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拒不将户口迁走,原房主李梅仅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而户口是否迁移,法院既不能判决,也不能强制执行。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桂艳对王先生的担心非常重视,向沙河口区公安局发了一份书面法律建议书,将王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详细的介绍,并从司法为民角度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理。沙河口公安分局接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立即依照规定逐级反映。

  2021年8月12日,辽宁省公安厅下发文件,专门规范关于购房后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问题。主要内容是: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权、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省公安厅文件下达后,王金海、梁照强律师立即通知王阳持房证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户口迁走。派出所户籍民警依法告知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原房主李梅已经将房屋出售,请30天内将户口迁走,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拒不配合,派出所依法将其户口迁到辖区集体户口中,解了王阳的燃眉之急。户口问题解决后,王阳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原房主李梅的起诉。

  市民李利先生反映的情况,不符合省公安厅文件精神,因为李利与前妻小蓉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所以派出所不能强制将其前妻小蓉的户口迁到辖区集体户。那么李利的问题又能怎么解决呢?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李利与前妻小蓉离婚后,前妻小蓉户口迁移问题目前只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二人持身份证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自助打印机各自打印一份自己名下房产情况的书面证明。如果前妻小蓉名下无其他住房,二人持离婚判决书、房产情况证明,一起到辖区派出所,派出所对前述材料核实无误后,可以将其前妻小蓉的户口迁到辖区集体户中;二是如果前妻小蓉名下无其他住房,又不配合户口迁移,李先生可在其离婚时分割财产得到的房屋出售时明确告知新房主,新房主可以依照省公安厅的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强制将李利及其前妻小蓉的户口迁出并落户到辖区集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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