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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缴使用公积金?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160次 更新时间:2022/4/14 8:46:39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金东淑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积极引导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请于4月11日至5月8日期间,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征求意见稿中表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个人自愿缴存者的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变更等业务管理工作。个人自愿缴存账户资金流动性管理参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个人自愿缴存者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以下称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对象

  该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就业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个人自愿缴存者)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个人自愿缴存者自行申报缴存基数,最低为所在区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确定。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在10%-24%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方式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受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自愿缴存者应按月、连续、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住房公积金卡,由受托银行代扣代缴至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个人账户中。

  

  优惠政策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涉及税费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条件。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日前应在个人账户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个人自愿缴存者停缴3个月以上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月起计算;个人自愿缴存账户的缴存时间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时间不累计计算。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普通住房且家庭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贷款额度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一)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者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5倍。

  账户存储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12个月(含)内的补缴金额、扣划转入金额等。个人自愿缴存账户的存储余额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累计计算。

  (二)借款人为双人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自愿缴存者、单位缴存职工、军官分别按规则计算可贷款额度)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

  (三)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账户余额如何提取

  在自愿缴存期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他符合我市提取政策规定情形的。

  在自愿缴存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存续期间,个人自愿缴存者不得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情形除外:

  (一)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自愿缴存时间满5年且期间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可自愿申请解除协议,办理销户提取。

  ●提示:

  《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请见“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gjj.dl.gov.cn/art/2022/4/12/art_5549_2010262.html)-通知公告。

  

  ●具体反馈途径如下:

  邮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收件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筹资处,邮政编码:116001

  电子邮箱:2117583608@qq.com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互动交流”,选择“意见征集”,进行意见或建议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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