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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棵白菜被罚60万!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违了哪些法?
来源:法制网资讯 网易号 点击数:1889次 更新时间:2022/3/31 9:22:13

近期,上海疫情备受关注。有媒体报道,受来势汹汹的疫情影响,3月27日晚上海浦东新区仍在营业的超市、卖场、农贸市场均营业至24点,市民在店内排起长队购买生活物资。多家门店内存放蔬菜、水果的货架已空。

与此同时,疫情期间,一些超市和个体户借机抬高生活物资价格的现象频发。有网友近日就爆料,在上海高岛屋百货内,一棵包装日期为3月24日的大白菜售价竟为77.9元(单价为32元/公斤),一个包装日期为3月24日的卷心菜售价也同样高达78.1元(单价为36元/公斤)。消息一出,引起舆论较为广泛的关注。

大白菜售价竟为77.9元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违反价格法!

多地严打

针对上海高岛屋百货的“天价菜”事件,网友纷纷吐槽“疫情期间,抬高物价,制造恐慌,必须严惩”“民以食为天,一天的工资还买不了一颗白菜”“严查哄抬价格、串通涨价、虚假优惠折扣等违法行为”……

在开展相关调查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相关责任人汪某处以罚款1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高岛屋百货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顶格处罚。

3月11日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把农产品批发市场、封控社区的周边菜场、临时售菜点等作为重点区域,把线上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加大价格巡查检查、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截至3月25日,全市共出动价格执法人员15284人次,检查相关单位24418户次,发放提醒告诫函19292份。对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的价格问题已督促整改。

一个值得关注的风向是,当前,全国多地都在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例如,宁夏着力做好进口冷链食品、非冷链货物以及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密切关注“米袋子”“菜篮子”等重点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紧盯粮油肉菜及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一批典型案例给予曝光。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商超、餐饮、药店、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主体“拉网式”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子洋认为,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据了解,价格法第十四条列举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等。

杨子洋表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疫情期间哄抬物价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另外,消法第16条要求经营者不得为消费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经营者利用疫情抬高物价,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在疫情期间继续打击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评论截图

如何认定哄抬物价?

上海出台《指导意见》

3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与上海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与人民群众生活最为密切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和口罩、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作为指导意见调整的范围。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哄抬物价行为认定标准,以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日常进销差价率作为比较基准,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自身3月13日至19日期间,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如果超过了,经查实就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杨子洋认为,上海的《指导意见》针对性强,充分发挥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在疫情期间民生商品及防疫用品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防疫物资市场秩序。同时《意见》对违法行为情形、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涨幅认定标准、行政处罚幅度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值得其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学习的的举措。

苏号朋说,尽管我国以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根据价格法第4条规定,国家有权力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是一些省市市场监管部门,都针对查处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提出了《指导意见》,需要进一步落实相关意见精神。

如何精准打击哄抬物价?

专家给出四点建议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对外表示,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将进一步加强部门会商与联动,持续开展价格日常巡查和提醒告诫,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对于接下来如何更精准打击整治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苏号朋建议:

第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区分正常范围内的价格波动行为和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二,有针对性地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尽可能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建议主要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比如食品、防疫用品、生活必需的消耗品等。

第三,确定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为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准确判断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性质,并对经营者产生警示作用,应当就哄抬物价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四,充分发挥消费者、消协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投诉、举报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要快速执法,严厉惩处不法经营者,以稳定价格秩序,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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