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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五起水污染防治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060次 更新时间:2022/3/29 9:56:57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

    3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通报五起水污染防治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一、大连迪利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4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庄河市鞍子山乡西北天村的大连迪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的废水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后排入附近丰利河,经河入海。检测人员在该公司厂外废水总排口处采集水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9mg/L、氨氮浓度为9.86mg/L、总磷浓度为1.22mg/L ,分别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规定的排放标准0.38倍、0.23倍和1.44倍。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10万元罚款。

    二、大连盛佳塑料制品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9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农场社区的大连盛佳塑料制品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二楼车间未经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染线项目,染线车间在废水池设置溢流口,废水池内未经处理的含废颜料污水经溢流口,流至无防渗漏措施的厂区雨水井内。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废水池等提取的11份检材进行鉴定,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有毒物质苯胺。因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大连市普兰店区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该厂完成了土壤污染修复并拆除了印染设备及配电设施。根据考察结果,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了对大连盛佳塑料制品厂涉嫌非法排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建议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三、杨志养殖场向海洋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11月16日,长海生态环境分局对长海县杨志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测人员在废水入海排放口对污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废水检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排放废水中总磷浓度为0.66mg/L,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浓度排放标准0.32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

    四、大连昌恒海产品有限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2021年7月7日,执法人员到位于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柏岚子村的大连昌恒海产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企业厂界东南侧的入河排放口,有生产废水排放。执法人员通过核算,该企业废水日排水量为310吨。该企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私自设置排污口。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5万元罚款。

    五、獐子岛集团大连永盛水产有限公司向海洋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獐子岛集团永盛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废水入海排放口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89mg/L、总磷浓度为9.19mg/L,分别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标准14.8倍、17.4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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