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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元存款被银行内鬼卷走,谁的责任?涉事银行:4月2日前给储户回复
来源:极目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2048次 更新时间:2022/3/19 9:42:44

极目新闻记者 李杨 赵德龙

视频剪辑 马星翔

近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上了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广西南宁多位储户曾在该行高管梁建红高息诱骗下存入大笔资金,后该高管事发被查,储户们才得知此前存款账单为假账单,而存款也不翼而飞。

资料图

3月18日凌晨,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回应,目前司法认定梁建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虽然相关涉案人员被查,但储户们的钱却一直没有着落,“2.5亿究竟流向何处”是他们心中最大的疑问。储户们觉得纵然梁建红存在犯罪行为,但银行也难逃干系,为此,南宁储户段女士先后十多次前往工行南宁分行,就心中多个疑问提出质询。3月18日下午,工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告诉段女士,他们将于4月2日之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回应。

储户2.5亿元存款被银行高管骗走

3月18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来到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泰安大厦的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看到银行正常运营,不时有客户出入,大厦门口有工作人员值守。要进该银行所在大厦大门,需出示行程码、健康码并测温后才会放行。

在大厦门口,极目新闻记者碰到了之前储户段女士和另一位储户。段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和其他受害人18日上午看到工商广西银行发布的回应,但她们并不认同“梁建红系个人犯罪行为、受害人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等说法,希望就一些问题和银行进行交涉。

段女士称,这是她得知自己存款不翼而飞后不下10次来银行交涉,“和这里的人都熟悉了。”段女士说。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段女士被梁建红许诺的高息吸引,曾于2019年来到工商银行存款100万,后梁建红事发被抓,她到银行求证才知道自己手上的存单是假存单。此后,段女士一直代表受害人为此事奔走。

段女士介绍,事发后虽然梁建红被抓,但他们之前存的钱却一直没有着落。“这么多钱到底去了哪里,我们明明在银行办的存款手续,为何却说我们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段女士说,带着诸多疑问,3月18日下午,他们再次来到工行南宁分行,在泰安大厦5楼,工行南宁分行安全保卫、个人金融、信访、运营管理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们。

“我们登记了身份证和个人信息。”段女士说,银行工作人员针对她们提出的疑问,回应说交由各个部门核实之后,将于4月2日之前给予她们书面回复。

行政处罚信息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该案中有28人因大额存款被骗2.53亿元。2021年11月,关于梁建红及其同伙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

该案最大争议在于,储户2.53亿元的大额存单被转移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银行是否应该担责?多位被害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现在一审已经判了梁建红盗窃罪,但他们的钱是在银行被盗的,他们认为银行难脱干系。

资料图

律师:银行应承担责任

3月18日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依据此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案中既涉及银行高管的盗窃等刑事犯罪,也涉及受害者和梁建红及银行间的储蓄民事纠纷。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法律情况:刑民交叉法律问题该如何处理?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民法、刑法,这就叫刑民交叉。民法是最基础的,行为不违反民法,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反之不一样,即使不承担刑事事任,并不必然不会承担民事责任。这起案件表面来看,是银行高管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被害人的钱转走了,当然由梁某赔钱。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情节,被害人的钱存进了银行,银行出具过存单,这时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那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

翟振轶律师称,依据受害者和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角度来看,这里涉及一个民法概念:表见代理。银行高管在银行里实施的工作行为,会被当然视为代表银行实施的行为。即使高管主观上是想骗,但被害人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将钱存入银行,高管的身份和在银行实施行为,会让被害人产生内心确信这钱就是存入银行的,银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不从受害者和银行的合同纠纷来看,他们可以起诉银行侵权。”翟振轶律师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曾就此事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作出过处罚,那么可以断定,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和受害者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银行应该承担储户一定损失;当然另一方面,受害者明知银行工作人员承诺的利息高于国家相关规定,依旧做出了存款行为,受害者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由法院依据双方证据作出判断。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此前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梁建红等人犯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梁建红系银行工作人员,受害人将手中现金、身份证件等提交给她,就是提交给银行,这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梁建红将客户存款转走,侵害的应该是银行的利益。

此前报道: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竟是“内鬼”所为!回应:系个人犯罪行为

“钱存“钱存到银行一定安全吗?”广西的段女士一直在问自己这个问题。原来,她存入工商银行(601398.SH)广西分行衡阳支行的100万元存款竟“不翼而飞”了,存钱账户也被销户。

3月17日,段女士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此次共计28人有同样遭遇,涉及金额2.53亿元,其中最多的一人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

红星资本局随即联系广西工行,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3月18日凌晨,工行南宁分行在“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公开回应了“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消息,称目前司法认定属员工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对此,有律师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持有不同看法,“银行负有重要的责任,要对储户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

存单假的,账户被销户

28人共计2.5亿存款不翼而飞

“我在工行广西分行衡阳支行存入了100万元,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原本想吃一点高利息,但没想到这100万竟然不翼而飞。”3月17日,段女士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说。

段女士回忆,2018年,她的邻居莫某某提及一个可以获得高利息的项目。“他当时告诉我,前往工行广西分行买入大额定期存单,只需要存3个月,利息非常高。”但由于该项目的金额当时限定在100万以上,她没有参与。

2019年,莫某某再次向她提起该项目,并称“银行为了给更多客户提供上述项目的体验机会,将金额降低到50万。”

2019年1月4日,她在朋友陪同下前往工行广西分行衡阳支行,存入50万元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据称,在当时的办理过程中,企业方代表时某全程陪同。“该笔钱存入银行10多天后,我就收到了这笔钱的利息,约有3万元。”2019年4月,段女士又存入50万元,共计存入100万元,她又收到了6万多的利息。

段女士的100万大额存单

2019年5月23日,段女士忽然接到一位参与了上述项目的朋友电话,“你赶紧去银行取钱,听说购买大额定期存单是假的,钱也不见了。”这让她蒙圈了。

随后,段女士赶到银行,发现自己的账户被销户,钱也诡异地不翼而飞。

段女士称,此次共计28人有同样遭遇,涉及金额2.53亿元,其中最多的一人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

红星资本局检索到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3月6日,邱某在工行广西分行金湖北支行存入300万元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该支行向邱某出具了工行回单《凭证》以及大额版存单。该凭证及存单均载明了邱某存款的金额、存入时间、利率及到期利息等。但在2019年5月24日,邱某也听到了上述存单是假的消息。此后其多次找工行希望追回款项,但工行告知该款项无法追回。

邱某的遭遇

年化收益54%的“圈套”

伪造存单窃取存款,最快存入49分钟被取走

段女士及其他受害者随即向警方、银保监局等进行了报案和投诉。最终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所谓的高利息大额存单项目,是一个银行“内鬼”设计好的“圈套”。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指控显示,梁某某从2017年8月起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她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书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她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某等人找到了段女士、邱某等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梁某某承诺除了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还会支付给莫某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以月息4.5%计算,年化收益高达54%。

为了顺利窃取被害人的存单及密码,梁某某让企业代表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用于替换被害人的真实存单。根据裁判文书,该案件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

同时,受害人前往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时某会全程陪同,并要求受害者按其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受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梁某某与时某就会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注意,将真实存单调换。

随后,梁某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受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带着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受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某某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的存款,掩盖窃取受害人存款的事实,两人还会返还部分被害人的存款。而这也就是受害人口中所说的“利息”。

“我们在银行查询发现,最快的一笔钱在存进去49分钟后,就被人取走了。”段女士告诉红星资本局。

工行回应:与银行无关

系员工个人犯罪行为

由于梁某某和时某已被警方逮捕,受害人只得向银行方维权。

“事发后,工行就组织了我们28人,对上述事件进行了解释。”段女士告诉红星资本局,在整个过程中,工行一直在强调,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也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受害者之一邱某委托了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工行南宁金湖北支行。

但维权之路目前来看并不顺利。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6月,邱某的起诉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参与该案件存单开户、提取等事宜的工行员工梁某某、时某,因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该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故驳回邱某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邱某随后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仍然维持了原裁定。

邱某再次向广西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11月4日,广西高院驳回了邱某的再审申请。

对此案件,红星资本局曾试图联系工行南宁分行,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3月18日,“广西工行宣传”在微博公开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梁某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该行还表示,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工行在回应中并未提及自己是否有责任、有多大责任等关键性问题。

邱某的委托律师张卫平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工行始终认为上述事件与银行无关,系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且该案还有刑事案件存在。”

但张卫平认为,受害人跟银行之间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梁某某本来就是工行的经理,存款业务本也是梁某某主管的业务,其完全符合有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银行,其造成的法律后果,当然也应该由银行承担。

张卫平表示,目前来看可能会向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不成功,我们可能会收集新的证据再次起诉。”张卫平称,最终目的是要把受害人的钱要回来。

律师:银行负有重要责任

受害人也有责任

对于上述案件,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璨然告诉红星资本局,银行肯定是有责任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和便利进行盗窃,但银行却浑然不知,肯定有监管责任。”在刘璨看来,“如果工行有责任,要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认为,银行在该案中负有重要责任。“业务是在银行办的,同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是工行的员工,所以储户对于工行的信赖利益是他们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在他看来,上述银行至少要对储户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具体的比例应当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游云庭称,两人如果被判刑,公安会追赃,“对于没有追回的赃款,受害人可起诉上述银行,要求他们对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形判定上述银行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游云庭还认为,在该案件里,其实受害人也有责任。“他们太轻信银行工作人员了。”游云庭表示:第一、受害人设置的存单密码,是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要求设置的;第二,身份证离身,导致梁某某和时某等人可以到柜面办理相应业务。

红星资本局查阅发现,2020年8月18日,广西银保监局发布文号为“桂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某某由于严重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涉嫌犯罪依法被逮捕起诉,被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该银行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梁某某的处罚书

最终,梁某某因犯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等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8万元。

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判决书表示,“梁某某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到银行一定安全吗?”广西的段女士一直在问自己这个问题。原来,她存入工商银行(601398.SH)广西分行衡阳支行的100万元存款竟“不翼而飞”了,存钱账户也被销户。

3月17日,段女士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此次共计28人有同样遭遇,涉及金额2.53亿元,其中最多的一人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

红星资本局随即联系广西工行,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3月18日凌晨,工行南宁分行在“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公开回应了“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消息,称目前司法认定属员工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对此,有律师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持有不同看法,“银行负有重要的责任,要对储户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

存单假的,账户被销户

28人共计2.5亿存款不翼而飞

“我在工行广西分行衡阳支行存入了100万元,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原本想吃一点高利息,但没想到这100万竟然不翼而飞。”3月17日,段女士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说。

段女士回忆,2018年,她的邻居莫某某提及一个可以获得高利息的项目。“他当时告诉我,前往工行广西分行买入大额定期存单,只需要存3个月,利息非常高。”但由于该项目的金额当时限定在100万以上,她没有参与。

2019年,莫某某再次向她提起该项目,并称“银行为了给更多客户提供上述项目的体验机会,将金额降低到50万。”

2019年1月4日,她在朋友陪同下前往工行广西分行衡阳支行,存入50万元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据称,在当时的办理过程中,企业方代表时某全程陪同。“该笔钱存入银行10多天后,我就收到了这笔钱的利息,约有3万元。”2019年4月,段女士又存入50万元,共计存入100万元,她又收到了6万多的利息。

段女士的100万大额存单

2019年5月23日,段女士忽然接到一位参与了上述项目的朋友电话,“你赶紧去银行取钱,听说购买大额定期存单是假的,钱也不见了。”这让她蒙圈了。

随后,段女士赶到银行,发现自己的账户被销户,钱也诡异地不翼而飞。

段女士称,此次共计28人有同样遭遇,涉及金额2.53亿元,其中最多的一人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

红星资本局检索到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3月6日,邱某在工行广西分行金湖北支行存入300万元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该支行向邱某出具了工行回单《凭证》以及大额版存单。该凭证及存单均载明了邱某存款的金额、存入时间、利率及到期利息等。但在2019年5月24日,邱某也听到了上述存单是假的消息。此后其多次找工行希望追回款项,但工行告知该款项无法追回。

邱某的遭遇

年化收益54%的“圈套”

伪造存单窃取存款,最快存入49分钟被取走

段女士及其他受害者随即向警方、银保监局等进行了报案和投诉。最终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所谓的高利息大额存单项目,是一个银行“内鬼”设计好的“圈套”。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指控显示,梁某某从2017年8月起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她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书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她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某等人找到了段女士、邱某等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梁某某承诺除了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还会支付给莫某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以月息4.5%计算,年化收益高达54%。

为了顺利窃取被害人的存单及密码,梁某某让企业代表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用于替换被害人的真实存单。根据裁判文书,该案件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

同时,受害人前往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时某会全程陪同,并要求受害者按其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受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梁某某与时某就会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注意,将真实存单调换。

随后,梁某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受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带着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受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某某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的存款,掩盖窃取受害人存款的事实,两人还会返还部分被害人的存款。而这也就是受害人口中所说的“利息”。

“我们在银行查询发现,最快的一笔钱在存进去49分钟后,就被人取走了。”段女士告诉红星资本局。

工行回应:与银行无关

系员工个人犯罪行为

由于梁某某和时某已被警方逮捕,受害人只得向银行方维权。

“事发后,工行就组织了我们28人,对上述事件进行了解释。”段女士告诉红星资本局,在整个过程中,工行一直在强调,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也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受害者之一邱某委托了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工行南宁金湖北支行。

但维权之路目前来看并不顺利。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6月,邱某的起诉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参与该案件存单开户、提取等事宜的工行员工梁某某、时某,因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该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故驳回邱某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邱某随后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仍然维持了原裁定。

邱某再次向广西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11月4日,广西高院驳回了邱某的再审申请。

对此案件,红星资本局曾试图联系工行南宁分行,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3月18日,“广西工行宣传”在微博公开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梁某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该行还表示,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工行在回应中并未提及自己是否有责任、有多大责任等关键性问题。

邱某的委托律师张卫平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工行始终认为上述事件与银行无关,系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且该案还有刑事案件存在。”

但张卫平认为,受害人跟银行之间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梁某某本来就是工行的经理,存款业务本也是梁某某主管的业务,其完全符合有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银行,其造成的法律后果,当然也应该由银行承担。

张卫平表示,目前来看可能会向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不成功,我们可能会收集新的证据再次起诉。”张卫平称,最终目的是要把受害人的钱要回来。

律师:银行负有重要责任

受害人也有责任

对于上述案件,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璨然告诉红星资本局,银行肯定是有责任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和便利进行盗窃,但银行却浑然不知,肯定有监管责任。”在刘璨看来,“如果工行有责任,要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认为,银行在该案中负有重要责任。“业务是在银行办的,同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是工行的员工,所以储户对于工行的信赖利益是他们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在他看来,上述银行至少要对储户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具体的比例应当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游云庭称,两人如果被判刑,公安会追赃,“对于没有追回的赃款,受害人可起诉上述银行,要求他们对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形判定上述银行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游云庭还认为,在该案件里,其实受害人也有责任。“他们太轻信银行工作人员了。”游云庭表示:第一、受害人设置的存单密码,是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要求设置的;第二,身份证离身,导致梁某某和时某等人可以到柜面办理相应业务。

红星资本局查阅发现,2020年8月18日,广西银保监局发布文号为“桂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某某由于严重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涉嫌犯罪依法被逮捕起诉,被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该银行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梁某某的处罚书

最终,梁某某因犯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等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8万元。

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判决书表示,“梁某某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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