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据新华社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刘美玉
近一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线索605件,其中立案查处案件370件。主要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广告、知识产权类、产品质量、价格收费等。
面对这些问题,12日上午,大连新闻传媒集团FM103.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直播节目,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线,聚焦一些消费维权热点进行了解答。
A
买特价商品 收货后不满意
市民陈女士在我市一知名家具广场购买了一套沙发加茶几组合,商家称是特价促销。“收货后我发现沙发颜色偏深、茶几也有明显的划痕,特别不满意,但商家告诉我特价商品不退不换。”陈女士为这事上了火,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帮忙协调。
对于此事,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诉求受理部部长张通博表示,这个问题属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退货纠纷。商家在消费者订货时,告诉是特价商品,但是没有明示出这个商品存在的质量瑕疵。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商家以特价打折这种方式进行促销,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畴。消费者按照样品订货,并按约定支付货款,有权获得质量的保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应该具有订货时商品知情权——包括它存在的瑕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货,或者要求这个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的义务。” 张通博表示,陈女士应该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12345投诉。“一定要保留交易凭证、商品瑕疵的照片或者录像。”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商家是不能以优惠特价打折为借口,来对抗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是有义务进行退货、换货、或是维修的。
B
实体店购物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王女士在某大型商场买了件衣服,到家后发现衣服有质量问题,想退货但遇阻。那么,消费者在商场、超市等实体店购物时,是否可以享受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处长柳丹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部分特殊商品除外;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目前没有法律规定。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各级政府部门一直都在鼓励倡导推行,因为实行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对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促进消费潜力释放,推动构建协同共治消费维权新机制,多元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去年3·1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出了“广大实体店经营者积极参与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倡议,上海、苏州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全面推动,大连市场监管局也开始探索试点推行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指经营者要秉承“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采取一门店一承诺等方式,在不影响二次销售、不产生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承诺实行七日或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该负责人说,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确定退换商品的品种、退货时限、退货条件,确保无理由退货的自愿性、公平性、合理性。
据悉,目前我市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经营单位有9家,累计退货数量达1.8万件,退货金额500余万元。据实行此项制度的商家反馈,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建立后,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到店购物,为商家得到了更多消费者的信赖,赢得了长期稳定的顾客群体。
C
在外就餐有保险保障?
读者马先生反映,他前段时间到一个小饭店吃饭后回家出现了腹泻,跟店主索赔时来来回回特麻烦。“我这人保险意识挺强的,车险、大病险、财产险等我都买了,但咱老百姓天天外面吃饭,餐饮这块是不是也能有什么保险提供保障?”
对于这一反映,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保障确实有,而且不仅能保障百姓的利益,还能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这个险种叫做“食品安全责任险”。
2015年1月,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药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6年起,我市就对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而且2019年5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也要求要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20年开始辽宁省在食品安全责任险模式上进行了创新,引入了“政府+银行+保险”的模式,也就是只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能满足银行的开卡、流水等条件,银行就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出保费进行投保。
“保险公司承保,一旦发生类似马先生所说的腹泻、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该负责人说,通过多方研究磋商,这一模式下的保费和承保条件非常优惠,市市场监管局也已印发了《大连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与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推动这一模式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工作的开展,让广大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得到一份保障,让市民在消费时能有一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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