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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实施半年 20家企业享受“免罚待遇”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192次 更新时间:2022/2/22 8:42:53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

    2021年,大连市共20家企业享受到了生态环境领域“免罚待遇”。这种给予执法对象容错的做法,减少了对环境信誉良好和偶犯初犯企业的干扰,保护了市场主体,有利于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受到企业欢迎。

    据悉,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5月底,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大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等6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2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免罚规定。

    依据《免罚清单》,可享受免罚“特权”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免罚清单》中对每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严格界定了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才不予处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免罚范畴一目了然。

    《免罚清单》的出台是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具体举措,通过施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给予违法主体更多的宽容纠错机会,为我市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但“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对适用《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醒、指导、教育、约谈、告诫等柔性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引导企业自律,同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开展各类执法活动。

    《大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类别违法行为法律条款(包括且不限于)不予处罚的条件(同时具备)初次可以不处罚的条件(同时具备)不予适用情形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的违法行为(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批先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1.规模小的报告表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2.建设项目处于基础建设阶段,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建设;3.符合补办环评文件要求;4.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了有效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仅缺审批手续)1.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2.违法排放污染物使河流、湖泊、水库的断面水质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使水体丧失利用功能;3.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发布的临时性行政命令;4.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超过许可量排放大气污染物;5.严重侵犯他人健康或者财产权益;6.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评文件已经批准。【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1.规模小的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且未超过验收期限的;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验收;3.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仅缺验收手续)二、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类的违法行为(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登记的;2.未投入生产使用的,不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3.投入生产使用的,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仅缺备案手续)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登记的;2.未投入生产使用的,存在轻微超标(见五),但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的,不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3.投入生产使用的,存在轻微超标(见五),但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的,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四)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1.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签署发布;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的;3.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全部落实应急预案措施。(仅缺备案手续)1.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签署发布;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的;3.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全部落实应急预案措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三、违反水、大气、噪声污染环境防治类的违法行为(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1.排放污染物不含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0.1或日污水排放量<0.1吨,所含一般污染物超标倍数<3;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的,超标倍<0.1倍;(不适用污水处理厂及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4.未造成环境质量改变;5.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1.排放污染物不含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0.2或日污水排放量<0.2吨,所含一般污染物超标倍数<5;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的,超标倍数≤0.2倍或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不适用污水处理厂及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4.未造成环境质量改变。─1.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前,排污单位主动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2.及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3.针对同一事件,在报告后的72小时内超标倍数≤0.5倍,未造成环境质量改变;4.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1.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前,排污单位主动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2.及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3.针对同一事件,在报告后的72小时内超标倍数≤1倍,未造成环境质量改变。(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2.开展自行手工监测的;3.污染物达标排放;4.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七)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扬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2.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扬尘污染的。(八)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含挥发性有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1.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2.当场改正,完成(关窗等)密闭。四、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的违法行为(九)未按规定堆放、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固废堆放、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1.环境风险隐患较小;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3.现场堆放或贮存量在10吨以下;4.未污染外环境的。(十)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废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1.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4.未造成环境影响的。五、违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类的违法行为(十一)未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全的。【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1.已公开环境信息,但公开内容不全;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3.未因没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造成环境影响的;4.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1.未及时公开环境信息;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3.未因没及时公开环境信息,造成环境影响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情形(十二)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具体情况,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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